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答记者问/实录

发布时间: 2015-03-09 16:59:18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中国网  |  责任编辑: 魏博
关键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立法法修改

日本亚洲通讯社记者:

谢谢主持人。昨天张德江委员长在人大工作报告当中特别提到一点,就是要健全请示制度,也就是说人大要向中央请示。那么,人大如何在日常或者重大的工作当中接受党的领导,如何处理好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与党中央之间的关系,我想请教一下专家。第二个问题,今年可能也是相隔24年重新修订行政诉讼法,在中国“民告官”一直是一个很难的事情,而且老百姓胜诉的机会总是很少,这次修改可能会为“民告官”或者减少上访人员打通一个通路。在这次的行政诉讼法当中,对于政府尤其是个别地方政府有法不依、有错不究的问题,行政诉讼法将会有哪些新的惩处措施?我想请教各位。谢谢。

2015-03-09 15:40:33

阚珂:

我来回答第一个问题。感谢日本媒体的提问。在1954年的9月15日,召开了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这个会议的开幕式上,当时毛泽东主席作了一个非常著名的开幕辞,在这个开幕辞当中他讲到,“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当他话音一落,全场爆发了热烈的掌声。这个情节看当时的《人民日报》看得很清楚。在毛泽东致开幕辞时,哪一句话后面是长时间的掌声,哪个地方鼓掌,哪个地方是热烈的鼓掌都很清楚。我想这个掌声就表达了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对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领导党认同、认可和接受。

我到全国人大工作之后,现行的宪法经历了四次修改。修改宪法的过程大致是这样,首先由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它转化为一个议案,在常委会上审议之后,提请大会审议。经过代表大会审议,最后表决通过。再有一件事情,1990年时我参加了当时机关总结人大从1949年以来40年的工作经验。在总结的过程当中,大家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和共识,就是在中国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要充分发挥人大的作用,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重视了,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障。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这个时候,六届的委员长彭真曾经提到过,在法律体系比较健全、比较成熟之前,那个时候是既依靠政策,也依靠法律办事。法律越制定越多,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健全,那么就由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律办事过渡到依靠法律办事。

党的十八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就明确法治是治国理政的根本方式,我体会这句话是对人治的根本否定,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当中起领导作用。怎么起领导作用呢?就是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变为法律,把党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通过国家政权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这句话讲的就是共产党的领导要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来实现。在我们的具体工作当中遇到重大的问题要向中央请示,中央有了原则的意见,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定的程序,经过充分的审议,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最终变成国家意志。在工作当中,我们体会很深,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完全一致的,是高度一致的,我们将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这样一个重大的政治原则。谢谢。

2015-03-09 15:40:49

袁杰:

关于行政诉讼法的问题我回应一下。首先感谢记者的提问,但我在这里还是要呼吁要关注我们的立法活动,要关注我们的法律。行政诉讼法去年10月份经过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已经正式公布了,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现在我再向大家报告一下。

刚才记者提到主要是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民告官”的问题,第二个问题是怎么监督行政机关的问题。在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都有充分的体现。因为大家都知道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要解决的问题是“三难”问题,最重要的一个“难”就是老百姓告状难。在行政诉讼法中对解决老百姓告状难有很细致的、具体的规定,有很多,我就不一一列举了。比如在法律中规定了立案登记制,比如完善立案程序、受理的程序,在受理窗口不能不接收老百姓的状子。比如规定了如果不立案有哪些救济措施,同时也规定了法院内部对立案的监督机制。这些都是从具体的规定入手,解决老百姓立案难的问题。

第二个方面,作为一个诉讼制度,它首先是一个救济的机制。但是因为“民告官”,行政机关是被告,所以通过诉讼制度进一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是行政诉讼法一个很重要的目的。比如大家都知道的,规定了行政首长出庭的制度,规定了很多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制度。为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我们规定了提级管辖和相对的集中管辖制度。在行政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前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了,在全会的决定中阐述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对行政诉讼等问题都作了明确的阐述。行政诉讼法也体现了中央的精神,所以对通过行政诉讼法解决这两个问题,我们充满信心。谢谢。

2015-03-09 15:41:26

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记者。去年多家快餐连锁因为使用过期劣质的肉引发了举国瞩目的福喜食品安全事件。我们目前的食品安全法正处在审议阶段,我的问题是新法怎样从制度层面回应老百姓的担心,我们将有哪些举措最大程度地减少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谢谢。

2015-03-09 15:48:01

袁杰: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和大家感受一样,对食品安全问题特别地关注。福喜事件虽然是一个个案,但是它对我们修改食品安全法还是很有启发的,具体的启发就是,我们感到食品生产经营的链条很长,如何对食品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都加强规范,怎么样采取有力的措施防止有害于食品安全行为的发生,这是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为了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应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法律要求,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都作了明确的列举和要求,并且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现行食品安全法和修订草案都规定了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修订草案二审稿对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我只是举例子,因为还有很多行为都作了列举,对这一类行为除了规定可以处以高额的罚款外,对情节严重的还可以给予行政拘留,这是二次审议稿增加的规定。

同时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在加强对食品保质期的管理,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进一步保护举报人,鼓励知情者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防止打击报复等等各方面都作了规定。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现在还在审议中,下一步我们还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认真研究,对草案进行进一步的修改,使草案的规定更加缜密、更加完善、更有针对性,使这部法律在实践中有效地发挥作用,来保护老百姓的权益。

2015-03-09 15:48:25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我们知道,立法实践中大量的法律案都是由政府部门牵头起草,那么其中难免夹带私利,这让立法变味甚至变质,此次立法法修改将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谢谢。

2015-03-09 15:53:57

郑淑娜: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谢谢你的问题。这也是这次修改立法法着重要解决的问题。这次修改立法法是贯彻四中全会的精神,四中全会决定在分析我国法治建设中有关立法存在的问题时指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同时决定要求要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地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法律化。所以为落实四中全会的要求,这次在修改立法法时我们做了这样一些规定。

第一,要注重发挥人大在立法当中的主导作用。立法法修正草案从法律项目的立项、法律的起草、法律的审议以及更多地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等等这些方面都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刚才武增女士已经介绍了,由于时间关系就不详细介绍了。第二,对完善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也作了规定。规定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要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不能由部门起草。另外,行政法规在起草的过程当中要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地征求意见,而且要求行政法规的草案要公开、公布,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第三,对部门规章的权限进行了规范,制定部门规章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这就是我们说的不能“法外设权”。从这几个方面来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的问题。谢谢。

2015-03-09 15:54:19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提问。我们注意到近两年国家不断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去年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也对完善整治贪污贿赂犯罪作出了一些具体的制度规定,请问这些规定有什么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曾经多次表示,要加大反腐败的国家立法,请问具体有什么措施安排?有无明确的时间表?谢谢。

2015-03-09 16:15:24

王爱立:

谢谢您的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政治主张,也是全国人民十分关注的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完善我们国家的反腐败国家立法,对于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四中全会决定当中提出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形成一个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这么一个有效机制,从而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而且在决定中特别提出了要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刑法修正案(九)正是落实党中央的这一要求,对刑法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文进行了完善。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中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中,主要是从四个方面作了完善:

一是修改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单纯以具体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而是将犯罪的情节和数额综合作为定罪量刑标准。二是完善了行贿罪的财产刑规定。对行贿罪处理的处理也作了进一步的从严限定,目的就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三是增加规定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来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其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员来行贿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增加了这个内容。

四是增加了对一些禁止从业性的规定,从而达到一种特殊预防犯罪的目的。这里主要是增加了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从事相关的行业。上述这些修改一方面使刑法关于惩治贪污罪、受贿罪的规定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做到罪刑相适应,同时也进一步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同时,对切断受贿犯罪的链条上也作出完善。

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不仅仅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还包括行政监察法等。刚才阚珂主任在谈到张德江委员长昨天向大会做的常委会工作报告当中,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当中也明确提出了要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修改行政监察法。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是去年10月份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我们也向社会广泛地征求了意见。我们将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根据2015年立法计划要求,及时把草案修改好。谢谢。

2015-03-09 16:15:49

瞭望周刊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瞭望周刊记者。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出台的限行、限购、限号等这样一些措施给老百姓的生活带来了强烈的影响,我们也注意到这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当中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法律草案明确规定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我的问题是,立法法这次通过之后,诸如像限行、限购、限号这样一些“红头文件”会不会就被视为违法了?谢谢。

2015-03-09 16:17:02

郑淑娜: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谢谢你刚才已经把立法法修正案的规定读出来了,这个规定社会各方面比较关注,也是从老百姓当中来的问题。从去年8月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以后,我注意到媒体和一些学者、专家对这个问题给了很高的关注,评价也不错。这个规定体现了四中全会的精神和要求,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也提到了,“所有行政行为都要于法有据,任何部门都不能法外设权。”总理的报告当中提到了这个问题,我看媒体有大量的报道,社会很关注这件事。

至于你提到的立法法修改通过以后,政府对一些涉及公民权利的决定是不是就不合法了,大家都爱举“限购”和“限行”的例子,我认为这个问题应该这样看,首先你要看这个行为是不是有法律法规依据,比如政府制定规章,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制定规章,它会规定一些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也涉及到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利,我们说它是有依据的,是可以的。为什么?行政处罚法就给了规章在一定数额罚款的设定权,所以我说它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在这种情况下它的行为是合法的。

第二个方面要看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但是由于一级政府的行政管理的特殊需要,要采取一些行政措施,但是又来不及制定地方性法规,怎么办?现在立法法修正案开了一个小口子。对地方政府的规章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但是满两年必须要提交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如果不提交,满两年就要失效了。我们开了一个口子,也是考虑到一级政府管理的复杂性和紧急性事项的处理需要。

现在媒体提到的“红头文件”,不是地方政府规章,虽然不属于立法法的调整范围,但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更不能设定减损公民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的规范。对于规范性文件,我国监督法规定,本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是不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人大是有权撤销的。四中全会专门提出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同时也提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做出减损公民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的决定。我们说这里讲的决定既包括规章,也包括规范性文件,还包括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做出的具体的行政决定。谢谢。

2015-03-09 16:17:19

中国新闻社和中国新闻网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来自中国新闻社和中国新闻网的记者。我们注意到官方把今年作为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中国的改革必然要向纵深挺进,打响“攻坚战”。而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提出了凡是重大改革必然要于法有据,我们想问如何能够做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谢谢。

2015-03-09 16:18:23

阚珂:

我来回答。在我们国家新时期也就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的立法工作和改革是相伴而行的,立法适应和保障了改革。当然,在不同的阶段,立法与改革的关系也有不同的特点。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的规定和条例,这是改革开放之初的特点。接下来到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现行的宪法第一次做修改,在这之后又做了三次修改,到现在一共是做了四次修改。其中就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改革之初和之中的一个特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按照决定的要求,立法要和改革相衔接,要主动地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在的做法是对于重大的改革,党中央决策,国务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拟订方案,全国人大就相关的立法问题作出决定,包括作出授权。

这些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如期举行一次会议,三中全会以来一直这样,国家的政治生活非常正常,全国人大的工作有序进行。由于每两个月就可以举行一次会议,能够及时就改革的事项作出法律的规定,完全能够适应改革对立法的要求,能够很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在当前立法和改革的关系上有新的特点和新的做法:一是一次一授权。比如2013年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实施和执行,2014年针对上海自贸区扩展再次做出授权,当然还包括天津、福建的自由贸易区。二是明确授权期限。比如关于授权“两高”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期限就规定为两年。三是要求实施授权决定后的一定时期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比如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实施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实施情况。在做出改革授权时,对相关的改革方案也起到了完善的作用。在新的一年里,适应改革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在这方面做更多的努力和更多的工作。谢谢。

2015-03-09 16: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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