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纪文:中国《环境税法》前瞻

发布时间: 2015-02-15 08:43:28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焦梦  |  责任编辑: 焦梦
关键词: 常纪文 环境税法 前瞻 环境税 税改费 改革

记者专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教授,听听他对环境税改费以及可能出台的《环境税征收使用管理法》(简称《环境税法》)的见解。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记者焦梦)今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史上最严”新《环境保护法》,第四章“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的新规,让公众对环境税改费充满期待。中国是否应开征环境税,从2008年政府开始酝酿征收环境税至今迟迟没有出台,环境税始终是企业和公众关注的话题,也一直饱受是非与争议。随着我国对环保事业越来越重视,环境税的开征问题再次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环保部和相关税收部门也在研制不同的税收方案,择机出台,这说明开征环境税将成为我国保护环境和资源的有力手段,是改善我国环境治理的必然选择。

为此,记者专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教授,听听他对环境税改费以及可能出台的《环境税征收使用管理法》(简称《环境税法》)的见解。

常纪文透露,目前国家正在考虑制定《环境税法》,有关文稿已经形成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但是可能没有进入今年的立法计划,能否走到全国人大过会现在还很难下定论。

记者:中国现有的法律,是否有对二氧化碳等排放物收税的条款?

常纪文:目前我国环境资源税还没有对二氧化碳征税。对二氧化碳征税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碳税,对石油、煤炭等化石燃料,以每吨为单位从源头征收。第二种是排放的角度征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很难计算,一般也是以消耗的石油、煤炭等化石燃料的数量为基础收取。碳税一般从源头批发、销售环节逐级征收,最后转移到消费者,目前我国没有相关规定。我国在煤炭、石油开采环节已经征税,后续如果再征收排放税,存在重复征收的嫌疑,如何协调是一个问题。

国际社会征收碳税的呼声原本很高,但是目前石油、煤炭市场不景气、价格低迷,要求征收碳税的调门有所降低。

记者:税法征收的对象包括哪些?

常纪文:以上提到的两种税是环境税的第一大类即生态影响类;第二大类是针对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的收费,我国目前正在逐步提高污染物排放的收费标准,以扭转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正常现象。排污收费应该高于治理成本,目前北京、天津等地已经提高了收费标准,河北等地尚未调整。按照新《环保法》的要求,收取环境税后就不应再征收排污费。

还有几类相关的税种是否征收、如何征收尚有争议。比如第三大类污染产品税,使用氟利昂的冰箱、配备有高污染电池的一些产品等,是否应征税?第四大类服务税,例如乘飞机出行是否需要交碳税或者排污费?第五大类资源与生态税,比如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经营是否应收费?如果提供生态服务是否应收费?第六大类环境投资税及环境服务税,在环境贸易、环境服务过程中,比如投资污水处理厂等第三方治理环境污染是否相应减免部分税费?除此之外,还有涉及到环境贸易和产品的国际贸易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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