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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顶层设计。这个重要文件同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承载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驶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
探索:依法治国的提出
法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强制性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规范的出现,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法律以其产生途径的规范性、规范要求的明确性和导致社会行为后果的可预期性,消除权力随意行使带来的不确定性,成为社会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是现代文明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根本要求。
在探索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我们曾经有过惨痛的教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实现了伟大的历史性转折。这个转折不仅是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且是从“抓纲(阶级斗争)治国”转向“依法治国”。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中旗帜鲜明地提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讲话提出并系统阐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和“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的要求。这些思想都写进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1979年和1980年,“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和“以法治国”先后写进了中共中央文件。这可以说是“依法治国”的第一个里程碑。
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十二大报告强调指出,这“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是人民的一部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全党必须严格遵守。”从而在理论上讲清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性,回答了依法治国的关键问题。这项原则随后写进了1982年宪法。
发展:法律体系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拨乱反正的基础上领导制定了1982年宪法,又通过多次提议修宪使宪法与时俱进地反映我们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取得的重大成果,体现了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立法机关根据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各个阶段有所侧重,陆续制定了大批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机关也根据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党的十五大提出并阐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由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形成了依法治国的第二个里程碑。
十六大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十七大报告宣布这一目标已基本达到,要求在基本做到有法可依的基础上,“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并对如何法治化初步作了全面部署。十八大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保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紧接着,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深刻论述了宪法至上的法制地位,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突出了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和关键问题。
跨越:依法治国的全面创新和实践
十八大以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均属空前。人民群众在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以后,期盼国力增强的国家提供更加公平的分配,更加安全的环境,更加有效的服务,更加和谐的社会,更加公正的秩序。要满足这些总体小康后必然凸显的普遍要求,必须一手抓改革,一手抓法治,两只手都要硬。一方面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攻克体制机制上的痼疾,解决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扫除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障碍,使人民群众对于依靠自己的辛勤劳动争取更加美好的生活充满期待;另一方面要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保社会公正、有序、平安,保护人民群众通过改革开放已经获得的利益,使人民群众对可以预期的未来满怀信心。
最近两次中央全会通过的两个《决定》,正是保证实现建党一百年的目标,并为实现建国一百年的目标奠定基础的两个关键性的系统工程,两项最重要的顶层设计。全面深化改革是强大动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坚实保障。这个“双子星座”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两大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