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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认可自首情节从轻判死缓
受审时,对于指控其犯贪污罪,李柱辩解称,水务局领导同意其使用第五施工队承包工程搞创收;其自行出资为工程先期垫资,工程完工后,其有权支配工程款。
对被控的受贿罪,李柱也有说辞。其有些部分说是借款、借车,有些部分称存在侦查人员诱供。同时,他表示自己不存在索贿情节,都是行贿人主动给的。
法院经审理,将李柱的受贿和贪污金额进行了重新认定,认定其受贿1100余万元,贪污4800余万元。据悉,李柱被抓时,侦查人员从其家中扣押现金442万元人民币、美元38920元、欧元26149元、澳元36800元、加元10元、不丹币21元以及金银条、金银币等物品。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签订虚假工程合同等方式侵吞、骗取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亦构成受贿罪。
法院指出,李柱的部分受贿罪行为具有索贿情节,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李柱在双规期间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且案发后部分赃款、赃物以及用赃款购买的房产、物品已追缴在案,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处李柱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