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受贿百余万获刑11年 上诉称系正常人情往来

2012年07月17日14:47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张小翠 获刑 高院 有期徒刑 没收财产 被告人 维持原判 2009年 萝岗 贪污罪

去年9月,白云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原主任张小翠因犯贪污罪和受贿罪被广州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3个月。张小翠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院。记者获悉,广东省高院近日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本案被告人张小翠现年49岁,广东省龙门县人,研究生文化,原系广州市白云区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据广州中院一审审理查明,2004年11月至2010年8月,被告人张小翠在担任广州市白云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人民币122.5万元,港币0.6万元,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款人民币27749元,张小翠个人分得人民币9250元。

据悉,张小翠受贿金额最低亦有1万元人民币加6000元港币。数额最大的一笔,则为2009年5月至2009年11月的短短6个月间,张小翠通过见面及利用白云市场中心财务部部长罗某银行账户,收受租赁白云市场中心下属的萝岗长安市场和萝岗联合市场的经营者刘某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09万元。

广州中院一审以张小翠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3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3000元。

张小翠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声称被控的贿赂属于他人对自己的感情投资,期望与自己建立一种良好关系,属于正常人情往来。此外,被控的贪污因存在自首情节请求免予处罚。广东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章程、练情情 实习生赵庆梅)

返回顶部文章来源: 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