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官”成贪腐高危人群 现行监管规章缺实质内容

2012年02月23日09:54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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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制度制裁乏力

蓝皮书还指出,尽管制约“裸官”的现行规定数量并不少,但这些规定都缺乏法律权威性。这些避重就轻“掸灰尘”式且华而不实的处罚措施,不足以遏制“裸官”现象的蔓延。颁布的规章越多,规章的权威和效力越趋于递减。

首先,这些规定都是内部监管,难以实现真正的监督。

其次,申报内容只是本人陈述,缺乏核实申报信息的相关配套制度和手段,无法确定申报内容的真实性。

此外,相关规定几乎都未涉及申报之后是否应向公众公开,从而使申报失去了最重要的监督途径——外部监督。

“现在是,只要汇报就没有问题,完全靠个人的自觉性。”杨小军说,不能仅靠个人申报,要通过正规途径、技术化手段。比如,通过外交文件查询官员及家属申请、加入其他国籍的情况。

杨小军表示,严格来讲,监督“裸官”的规定不属于地方部门规定的事,应该属于党规、国法的层面。“而且,现有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谁来操作?谁来监督?谁来核实?是否能发现有问题、违反规定的官员?” 

监管缺乏实质内容

财产申报与监督,是治理“裸官”最重要的内容。因为问题“裸官”往往涉及资产转移情况,部分“裸官”在财产转移方面存在洗钱行为。而公开、透明是监管“裸官”的最好措施。

蓝皮书指出,大多数规定都未明示申报内容是否应对外公开,内部式监管特点突出,这无异自己监管自己,缺乏监督不言而喻。申报内容“一般应予保密”更是匪夷所思。

此外,蓝皮书认为,“裸官”监管缺乏实质内容,即“裸官”的境外财产情况。因此,所有公职人员都应申报境外财产情况。以中国现有公职人员的工资水平,无力赡养在国外定居的配偶子女,也很难负担配偶子女在海外求学的费用。

应松年认为,相比外部监督,内部的制度建设更为重要。内部制度如果不完善,外部的监督就看不到。内部的权力如果适当分工(分工本身就意味着权力分散),将决策、执行与监督职能分离开来,就能实现互相制约、互相监督,腐败的可能性亦会大为降低。

“在我国,传统的内部管理模式是自上而下的,这有两个弊端。一是鞭长莫及;二是监督措施的效力递减。要想对‘裸官’的监督形成有效的推动力,必须上下合力、内外结合。”杨小军说,公开化,让公众监督,是让现有监管制度发挥效力的有效途径。

蓝皮书建议,监管“裸官”,应建立公职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境外的年度公开制度,公开公职人员配偶和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情况。(记者廉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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