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将对303家企业环境信用打分 分四等级

发布时间: 2015-07-26 10:19:26  |  来源: 齐鲁网  |  作者: 佚名  |  责任编辑: 焦梦
关键词: 环境违法 信用评价 环境行为 监督性监测 环境绩效 青岛 名单

分步实施有序评价

青岛市环保局成立了由副局长任组长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小组,稳步推进,步步留痕,实现公开、规范、高效运转。评价过程分为“公布参评企业名单、收集并核查企业环境信息、初评、公示及复核、公布结果”五个步骤。有关企业、公众、环保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在初评公示期满前,向市环保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

结果公开奖惩分明

青岛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吸纳了前期企业环境绩效评价的部分指标,如环境行为社会满意度、专家评审等。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过程中,调查人员将向企业所在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监督员、居(村)委会、社区居民及其他单位代表,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代表等进行企业满意度调查问卷,充分听取民意。

同时,最终评价结果将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并通报至市发改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银监会青岛监管局,参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对环保诚信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青岛市环保局相关负责表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可谓一举多得。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这一直观的方式,能够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同时向公众披露企业环境行为,方便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此外还可以帮助银行等市场主体了解企业的环境信用和环境风险,作为其审查信贷的重要依据等。

附:一票否决的十四种情况

1.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3.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4.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5.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6.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7.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8.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9.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10.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1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12.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13.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14.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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