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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保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高农村人口素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制度。为保证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的顺利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部、教育部共同制定了《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二00四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高农村人口素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制度。为保证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的顺利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对象为农村地区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课本费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含特殊教育学生,下同)。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按照贫困程度进行资助,优先资助孤儿,绝对贫困和低收入家庭子女,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等。
第三条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主要为中西部部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重点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民族、边疆地区的省定贫困县。
列入中央财政免费提供教科书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地区,各级政府应同时承担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责任。中央财政将把各地落实责任的努力程度,作为分配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条 免费提供教科书的科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现行义务教育课程计划(特殊教育学校课程计划)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商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民族地区免费提供的教科书包括民族文字教材。
第五条 各地应按照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优先选用经济适用型(黑白版、双色版)教科书。
第六条 免费提供教科书管理工作实行以省级政府为主,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分级管理、教育和财政部门分工负责的体制。
教育部负责统计汇总资助范围内分县的小学、初中和特教学生数。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后,财政部根据教育部提供的学生数等有关情况,拟定预算分配方案,会同教育部下达经费预算。
有关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应根据中央下达的经费预算额度和规定的资助范围及对象,分配确定本省份范围内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分县学生数,并在收到预算后20天内逐级下达到有关县。
有关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下达的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名额后10天内,按规定的资助条件,将资助名额分配到有关学校。
有关学校根据下达的资助名额,通过有效途径公开资助信息(包括资助的条件,受资助的名额,资助的申请、审核、批准、监督和申诉程序等),组织希望获得资助的学生填写《免费教科书申请表》(表式见附表1);并组成由学校、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参加的评审小组,对申请免费教科书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并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乡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受助学生名单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逐级联合上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
第七条 免费教科书的采购工作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学校选用的教材统一组织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免费提供的教科书扉页上须标明“本书由国家免费提供”字样。
出版、发行部门根据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和合同规定,将免费教科书直接发往有关学校。保证课前到书,学生人手一套。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学校做好免费教科书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由有关学校办理收书手续,并负责发放到受助学生。再由有关学校组织填写《免费教科书领取学生花名册》(表式见附表2),并由学生本人、家长和班主任签字后,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享受免费教科书资助学生的档案制度,按年度分学校登记造册,保存3年备查。
第八条 中央财政下达的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要统一纳入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实行分帐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的管理,可参照中央专项资金的管理模式。
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逐级上报的有关情况,审核无误后,根据合同约定,将有关经费直接拨付出版、发行单位。
第九条 免费教科书全部的包装、保险及运输等费用均包含在教科书总价内,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免费提供教科书有关的任何费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发放免费教科书时搭售教辅用书及其他资料等。
实行“一费制”收费标准的地区,对享受免费教科书资助的学生的收费,应免收教科书等额价款的费用。
第十条 国家鼓励循环使用教科书。
第十一条 各地应加强对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每年年底,有关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将当年免费提供教科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联合上报财政部、教育部(表式见附表3)。财政部、教育部将以此作为分配下年度中央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有关省份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实施情况,教育部、财政部每年将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份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全国部分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生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