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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统筹抓好露天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
11.开展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采取完善机械通风系统、提高提升设备安全可靠性、限期淘汰非阻燃设备设施、强制为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严格执行顶板管理制度等措施,有效防控火灾、坠罐跑车、中毒窒息、片帮冒顶等事故,有效遏制地下矿山事故多发势头。
12.继续落实露天矿山分层分台阶开采、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专业爆破公司爆破等要求,督促指导露天矿山企业加强边坡管理,建立高陡边坡监测监控系统,防止坍塌事故。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管理,严防爆破事故发生。
13.开展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高含硫油气田防井喷失控和硫化氢中毒、海洋石油防台风风暴潮专项检查。
(三)扎实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切实提高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14.组织召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场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15.鼓励引导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创建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
16.推动石油天然气企业、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研究制定采掘施工和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措施。
17.完成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任务,切实发挥其对企业日常管理和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四)继续做好尾矿库隐患治理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工作。
18.对中央财政支持的153座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严把项目竣工验收关,确保治理效果。
19.启动新一轮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消除无主尾矿库安全隐患。
20.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研究制定《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大力推进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
21.对列入国务院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十二五”期间需要治理的22座尾矿库隐患治理工程,进行跟踪督导。
22.做好中央财政支持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工作,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五)完善法规标准制度,严格安全许可,进一步深化依法监管。
23.配合做好《矿山安全法》修订工作。发布实施《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陆上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检测检验规定》等部门规章。
24.完成《爆破安全规程》等13项国家标准或安全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25.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重点评估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主要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提出确保《规划》实施的政策建议。
26.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工作要求,进一步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工作。
27.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对低于相关标准的,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建项目不予审批。
(六)强化科技支撑,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提高企业安全保障能力。
28.组织实施好非煤矿山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依托有关企业开展地下矿山深井开采技术、超大规模提升设备安全保障技术、深井地压监测技术等科研攻关。
29.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30.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时绘制矿山相关实测图纸,并逐步实现电子化。
31.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全员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七)强化服务意识,切实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安全监管水平。
32.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4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15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33.强化事故督导、挂牌督办和群众举报核查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
34.加强培训教育工作,全面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监管能力。
35.加强信息化建设,开发实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统一配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采掘施工企业和地质勘探单位查询系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2013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