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

2012年10月23日15:46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货币政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买断式回购 金融机构 存贷款基准利率 科学发展观 货币政策工具 货币信贷 银行间债券市场

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1.7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下限保持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不变。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政策性银行贷款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贷款利率不上浮。

1月18日,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4]10号),要求各金融机构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把握好信贷投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限制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过热”行业的贷款。

2月24日,发表2003年《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2月25日,扩大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机构范围,除商业银行外,增加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同时建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考评调整机制。

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价格形势与货币政策讨论会”,讨论通货膨胀及其压力的衡量、监测、分析和判断问题,分析当前我国的价格形势与货币政策,并探讨建立价格监测体系的合作机制。

3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货币政策咨询会”研究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并就是否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制度和再贷款浮息制度征求专家意见。

3月11日,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春耕、备耕农资资金供应相关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4]40号),要求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制定有力措施,采取多种有效方式,积极支持农民春耕、备耕,不误农时。

3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2004年第一季度例会。会议深入分析了当前宏观经济和物价形势,研究了下一步货币政策取向和措施,认为应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进一步增强货币政策的前瞻性、科学性和有效性,适当控制货币信贷规模,优化信贷结构,稳步推进直接融资的发展,既要支持经济增长,又要防止通货膨胀和金融风险。

3月23日,召集各商业银行主管行长专门就当前的贷款形势进行了分析,要求商业银行建立起依据自身风险控制能力、资本金充足状况约束贷款规模的机制。

3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宣布自4月25日起,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将资本充足率低于一定水平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提高0.5个百分点。

3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的通知》(银发[2004]59号)。再贷款浮息制度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授权的范围内,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在再贷款(再贴现)基准利率基础上,适时确定并公布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加点幅度的制度。从2004年3月25日起,对期限在1年以内、用于金融机构头寸调节和短期流动性支持的各档次再贷款利率,在现行再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0.63个百分点。以 20天以内再贷款为例,现行基准利率为2.7%,加点浮息后为3.33%。再贴现利率在现行再贴现基准利率2.97%的基础上加0.27个百分点,加点浮息后利率为3.24%。

3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货币政策咨询会”,研究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并了解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制度和再贷款浮息制度后各界反映。

3月31日,第一批272个县(市)农村信用社认购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央行资金支持方案的实施进展顺利。

4月12日,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宣布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将于2004年5月20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

4月14日,向全国人大财经委汇报2004年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4月30日,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746号),要求各金融机构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着力调整信贷结构,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全信贷资产安全。

5月11日,发表2004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5月12日起,公开市场操作在每周二发行央行票据的同时,于每周四开展正回购操作,综合运用两个交易品种开展对冲操作,调节金融机构流动性,引导货币市场利率。

5月13日,印发《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若干意见的通知》(银发[2004]106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辖区特点的信贷风险预警控制体系,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投资过热行业的清理整顿工作。

5月18日,与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4]44号),简化了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审核拨付程序,提出了促使微利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及时到位的具体要求。

5月18日,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主协议》(银发[2004]107号),为市场成员参与买断式回购业务建立自律规范。

5月20日,债券买断式回购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推出。

5月21日,召开“窗口指导”会议,要求各商业银行继续合理把握贷款进度,防止大起大落,支持经济平稳增长。

6月2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116号),统一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

6月3日, 8省(市)辖内234个县(市)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认购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第二期专项中央银行票据,额度共计为147亿元。

6月9日,允许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中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从6月1日起可以参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的正回购操作,以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促进金融市场全面发展。

6月16日,召开“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吴晓灵副行长就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等问题进行安排部署,要求各行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相关批示精神,积极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取得新突破。

6月17日,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4号)。

6月19日,召开货币政策委员会第二季度例会。会议深入分析了当前经济金融形势,研究了下一步货币政策取向和措施,认为宏观调控取得明显成效,应继续全面、正确、积极地理解和贯彻中央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坚持市场取向,遵循经济规律,支持资本市场发展,发挥微观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强与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进一步把握好政策工具的选择和力度,确保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

6月30日,根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近期主要任务,分别制定《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可疑类贷款处置专项资金支持操作办法》、《处置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特定不良资产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操作办法》、《交通银行可疑类贷款处置和财务重组专项资金支持操作办法》,支持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及财务重组。

7月6日,会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召开推进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部署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支持就业与再就业。

7月17日,向全国人大财经委汇报2004年上半年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7月23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批准招商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的通知》(银发[2004]157号),批准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银行、杭州市商业银行、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金融机构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

8月5日,批准哈尔滨市商业银行等四家金融机构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至此,银行间债券市场共有债券结算代理机构40家。

8月5日,为进一步提高公开市场操作效率,在每周二发行央行票据的基础上,于每周四固定增加央行票据发行操作。

8月9日,发表2004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8月16日,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04]第2号令),进一步规范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8月16日,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8月23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4年中国银行次级债券

(第一期)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通知》(银发[2004]185号),批准2004年中国银行第一期次级债券进入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

8月25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1年中国铁路建设债券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190号),批准2001年铁路建设债券进入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

8月27日,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保证高校贫困新生顺利入学的通知》(银发[2004]191号),引导商业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9月15日,召集国有商业银行负责人,就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问题召开座谈会。

9月25日,召开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方案论证会,邀请专家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方案进行研究和论证,推动银行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

9月27日,召开货币政策委员会2004年第三季度例会。会议深入分析了当前经济金融形势,认为下一阶段要按照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要求,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掌握好调控力度,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继续合理调控货币信贷总量,努力改进金融服务,着力优化信贷结构。

10月18日,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04年前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10月29日,报经国务院同意,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放开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并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98%提高到2.25%;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31%提高到5.58%。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利率也相应调整,中长期存贷款利率上调幅度大于短期。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贷款利率下限仍为基准利率的0.9倍。对金融竞争环境尚不完善的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实行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制度。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其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利率,可在不超过各档次存款基准利率的范围内浮动。

10月29日,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4]252号),决定从2005年1月15日起,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统一调整为3%。

11月1日,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人发行短期融资券。

11月2日,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4]256号),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11月8日,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与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实现连接,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实现券款对付结算提供了技术条件。9日,公开市场操作首次采用券款对付的方式进行结算,标志着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实现了券款对付。

11月17日,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以7天期回购利率为基准的浮动利率债券,丰富金融产品种类,为投资人规避利率风险提供新的工具。

12月7日,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9号),为企业债券大量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便利。

12月9日,首次发行3年期央行票据。

12月23日,召开货币政策委员会第四季度例会。会议深入分析了当前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研究了下一阶段货币政策取向和措施,认为要全面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继续加强和改善金融宏观调控,进一步提高金融调控的前瞻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物价基本稳定。

12月28日,首次发行远期央行票据。

12月30日,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存款准备金管理,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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