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体现中国法制进步

2012年03月16日14:11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刑诉法 大修 专业人士 公民权利 辩护制度 进步意义 修改 刑讯逼供 监视居住 民智

  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相较于结果的意料之中,刑诉法的这次“大修”在两会期间可着实引爆了舆论,会上会下、网上坊间激烈讨论,以至于在对个别法条的认识上还出现了观点交锋,一时间,网络上“进步说”与“退步说”争得不可开交。

  刑诉法的修改如此牵动人心其实并不意外,因为它既与打击犯罪紧密相连,又跟公民权利息息相关。对待这样一部“实践中的宪法”,不同的群体出于不同的利益考量提出见仁见智的观点实属正常。况且,争议的过程也恰恰是理清偏误、凝聚共识的过程,有效地吸纳各方意见正是完善法律的最佳方式。可以发现,近些年来,从物权法到侵权责任法,从刑法修正案到刑诉法修正案,广大公众已经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立法过程的讨论中。公民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无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重要推动力。

  客观来说,此次刑诉法修改的进步是显而易见的,不管是提纲挈领地加入“尊重和保障人权”,还是下大力气解决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突出问题,还是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强化律师作用等,都紧密契合着我国当前时代和现实发展的要求,对于修复执法漏洞、重建司法威信、推动法制化建设意义重大。当然,对个别条款中存在的争议,我们也不能回避,比如在涉及逮捕、拘留、监视居住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上,仍有商榷的空间。不过有些人抓住个别条款大做文章,将刑诉法修正案的进步意义全盘否定,显然也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

  法律从来就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如果拿更为挑剔的眼光看,这一刑诉法修正案在某些方面的规定还不尽完善,或许给公权力的“扩张”还留有空间,但是苛求一步到位的完美立法是不现实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可操作性,如果脱离开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水平,而去刻意地追求立法理念先进,那么这样的法律也不过是个装饰罢了。我国的立法实践,必须立足于我国目前国情和发展阶段,顺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能超越阶段提出理想化要求,更不能无视国情简单地套用照搬别国理念、模式和经验。一些“专业人士”盲目地鼓吹我国立法要与国际接轨,拿一些所谓的西方经验来衡量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实际上都是对中国法制建设了解不深的体现。

  我国目前正处于快速发展期,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法律的不断修改完善将逐渐成为常态,同时伴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一些法律的修改受到质疑也将成为常态。这就要求立法者必须保持冷静的头脑,既要听民声集民智,又不能为舆论所左右。此次刑诉法修正案在表决前又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先后做了8项和5项修改,其中不乏对一些优秀观点的积极萃取,但对个别热炒的内容也保持了相当审慎的态度。立法者的这种理性,对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大有裨益,一味地放大修法过程的瑕疵,对其一棒子打死,显然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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