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究竟是进步还是问题暗藏

2012年03月16日14:10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吴丹红:相比1979年和1996年刑诉法,新刑诉法第83条至少做了三个限定:(1)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不再适用于任何罪名,而是只限定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大大缩小了范围;(2)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不像旧法一样随意不通知了;(3)必须通知家属,而不是家属或单位了,家属知情权得到保障。三个方面都是限制公权,保障人权。

此外,对于新刑诉法第73条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旧法本身就有(旧法第57条第一项),并非新法发明。新法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后,原先要被关进看守所拘留的人,现在有了一个可以不被直接拘留和逮捕的新选项。事实上还是变宽了。有些人认为是“双规”的扩大化,却没有想到这是“拘捕”的缩小化。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而指定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情形,也是需要通知家属的,所以并不存在“秘密拘捕”。

旧法中监视居住的规定有漏洞,只规定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却没说不能上网。故监视居住后嫌犯仍可联系同案犯,尤其在嫌犯住所的监视居住更是如此。故实践中公安宁愿选择把犯罪嫌疑人关在看守所里。新法73条扩大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范围,使一些原本要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用被关押。如果阻止了新法的通过,人权保障将回到旧法的状态,也就是33年前或16年前的状态,这是人民愿意的吗?社会总是要前进,法治也应当进步,哪怕是一小步,都值得鼓励,而不是扼杀。

何兵:这次刑诉法“大修”,有多处值得称道的进步,但新法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则让人忧虑。据新法第73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两类情形:无固定住处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嫌疑人及被告人。这个规定将会潜藏诸多问题:

一是被监视居住人一旦离开自己的住所,变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质上可能会演变为变相羁押。因为是否“有碍侦查”属侦查机关的裁量范围,检察机关对此难以做到有效监督。此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如没有严格的时间起算点,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陷入无限期的变相羁押状态。刑诉法关于监视居住的时间限制,将被虚置。

二是根据原刑诉法规定,刑事拘留和逮捕是在看守所执行。我国有《看守所条例》对看守所的有关行为进行规范。比如讯问要有录像、律师可以依法会见。而新刑诉法拟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并无规范对侦查机关的行为进行约束。根据我的从业经验,这条法律在一些地方和基层很有可能会给刑讯逼供等恶行提供客观条件。在执法和立法层面,还可更加完善一些。

三是我国法治建设发展到现在,遇到的最大障碍是法律实施状况不佳。一个设计严谨的制度在运行中尚有被“掏空”的可能,倘若制度设计出现先天缺陷,将不可避免地给乱法行为提供可乘之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就有这种危险。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看守所条例》不适用于指定监视居住,在欠缺相应约束性规范的情况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可能失控。刑诉法的修改应当保证和促进“公民免于恐惧的自由”。▲

返回顶部文章来源: 环球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