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微博公文”公开内容有限于法无据遭质疑

2011年05月27日10:46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政府工作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国政务微博研究报告 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

微博公文依据何在

除了技术设置决定了微博公文的内容和面向的群体有限之外,微博公文还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如内容的合法性、格式的规范性、制定主体的法定性、制发的程序性……

微博公文推出伊始,海宁市副市长赵莫辉就指出,政府办事需要依法行政,推行微博公文还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

赵莫辉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鼓励官员微博问政和在整个部门推广微博公文是两码事,后者要将“及时权威、规范和效率、遵守公文基本流程”等目标要统一起来,必须依靠法律法规来规范。

微博公文的发布和推广是否存在法据上的不足?

对此,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行政法教授章剑生说:“如同报纸一样重复一下政府的发文,有什么不可以呢?关键是看用来发布什么。如果重复已经发布的公文或者机关内部的一些事务性通知,不存在合法性问题。如果作为一种"公告送达"方式,那么它的合法性、适当性是可以讨论的。”

金中一也提出了反问:“我国有没有文件法、通知法、申请法、批复法?”

据了解,公文的种类包括命令、决定、公告等共13种,微博公文指向的“通知”只是其中一种。

以“标题+网址链接”的形式进行转载发布的微博公文是否只停留于重复电子公文,起到信息资讯的传达互动功能呢?是否可拓展到《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公文种类形式?

海宁市司法局政治处主任孙宇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目前全国层面除了《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外,对电子公文处理办法还没有统一规定,各级行政机关都自行制定了相关规定。

与电子公文的运行一样,微博公文要获得持久的生命力,就需要技术与法律的双重保障。

湖南大学法学院网络法研究中心主任郑远民教授对电子公文的法律问题做了系统的研究。他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说,要建立包括密钥使用规范、数字签名制度、政府证书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制度,从而确保电子公文系统安全有效地运作。

那么,微博公文的运行是否需要这些配套的法律制度?是否要建立一个责任主体明确、监管严格、惩戒严厉的行政公文处理的责任体系?

更进一步说,微博公文的推行是否要纳入刑法的保障?若140字的微博公文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那么,存在利用计算机网络破坏电子公文或伪造微博公文的,是否可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以毁灭公文罪或伪造公文罪论处?

如此种种的问题亟待法律专家求解。

“微博问政的前景肯定是光明的,无非通向光明的道路坎坷和阻力也会很多。”金中一说,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既要反对一味突破现有的法律法规搞违法创新,也要反对“新坛”装“老酒”式的假创新,微博问政内容与形式的改进需要共同的探索。

“微博公文是政务公开的一种补充形式。”南京大学国家保密学院副院长、情报学教授沈固朝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电话采访中说,“要实现政府透明运作、保障公民信息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本的还是要依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保密法两只眼睛的有利盯梢,让某些部门无法以涉密为由推诿应当公开的事项。”

本报记者 陈东升

本报实习生 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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