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房地产交易合同的订立是一种民事行为,签约各方应对生效合同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负责,交易当事人应当审慎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从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目前查处的已发生案例看,大部分房地产经纪纠纷是交易当事人为了达成交易而迁就某些合同条款所致。由于这些合同条款作了有利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约定,交易当事人在房地产经纪纠纷诉讼案件中一般较难胜诉。
本报北京1月26日讯 记者谢然浩报道:建设部新闻发言人今天就当前房地产经纪市场中存在着的损害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郑重向广大消费者提出了审慎订立房地产经纪合同的建议。
订立合同“三个做到”
新闻发言人建议消费者在订立交易合同时做到:一是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推荐文本,或者借助熟悉房地产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士签订合同。二是不要轻信某些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口头承诺,要把所有的约定落实为书面合同条款。三是认为合同条款含义模糊、有失公平,或者认为条款不完善的,应当坚持要求对有关合同内容进行细化、改进或完善。否则,不能签署合同。
交易安全“四项提示”
发言人就房地产经纪市场中存在的影响交易安全问题向消费者提出四方面提示:
一是妥善管理房地产交易资金。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占压挪用交易资金是当前房地产经纪市场存在的最大风险。建议交易当事人自行支付交易资金的,应在订立买卖(租赁)合同时,明确交易款项的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内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交易资金的存储和划转一定要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不能通过该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二是选择运作规范、信誉良好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良莠不齐,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规模小,管理混乱,经营不规范。交易当事人在委托房地产经纪业务时,应当对拟委托的房地产机构办公场所做必要的实地考察,并向有关部门了解其被投诉举报的情况后,再签订委托合同。特别提醒消费者,社会上出于商业性目的开展的房地产经纪行业评比活动名目繁多,切勿把这些评比活动授予的所谓“荣誉称号”作为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依据。
三是确认售房(出租)人对所出售(出租)的房产具有合法处分权且产权无瑕疵。购(租)房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有关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了解所购买(承租)的房屋产权有无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出售(出租)该房产的人是否为房屋产权人,防止因“一房多卖(租)”、交易人对交易标的房屋无处分权以及房屋存在权利限制等问题引发矛盾纠纷,导致不能正常达成交易而蒙受经济和精神损失。
四是坚决维护合法的交易知情权。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以低价购入(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价,是通过向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成交价格。建议交易双方通过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如实披露成交价格等交易信息的义务。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当建立交易信息的沟通联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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