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内地居民赴港超生应受处罚

2012年02月20日14:28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超生 国家人口计生委 居民赴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内地 社会抚养费 12356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夫妻双方 孕妇

人民网2月20日电:据香港文汇报报道,记者近日从杭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研究员李先生处获知:即使杭州地区的孕妇赴港生子,回杭州后一旦落户被查处,依然要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对“超生”的家庭进行处罚,规劝有“超生”计划的夫妻要三思,否则归杭后还将面临教育、医疗等一系列的问题。

据该工作人员介绍,在诸如上海,杭州和广州等大城市,到香港产子后,返内地抚养的现象实际上是普遍存在,但因为目前许多夫妻钻政策法规的空子,打擦边球,使得违法安检查处的难度加大。有些夫妻注册了外籍户口,在香港生子,再回内地抚养,只要孩子不在内地落户,仍然难以从法律途径予以处罚。

不过,倘孩子落户后被发现违法,将依照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一胎的,按照2倍至4倍征收;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咨询热线“12356”工作人员介绍,夫妻双方均为内地居民,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适用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时,应当计算该名子女;换言之,只要父母户籍在内地,不管在什么地方生育,只要不符合照顾生育政策,都要受到“超生”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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