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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五
尊重和保障人权
经典瞬间:2012年3月1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
五年回眸: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在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过程中,一直强调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继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后,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修改后的党章。
刑事诉讼法被学界称为“小宪法”。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尊重和保障人权一直作为一条“红线”,贯穿在众多条文之中。在证据制度中,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在强制措施中,完善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在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查程序中,强化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审判程序中,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特别程序中,设置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特定案件的诉讼特别程序;等等。
除修改刑事诉讼法,5年来,我国还制定了侵权责任法,确立了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修改了国家赔偿法,降低赔偿门槛,提高赔偿标准;修改刑法,死刑罪名由68个减至55个,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
记者点评: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刑诉法,不仅是贯彻宪法和党章的一项重大举措,而且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进入了一个以人为本的新的发展阶段。近年来,我国政府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取得更大成果,顺应了广大人民群众过上更加美好、更有尊严的生活的新期待。(记者吴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