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强制送医程序 公检法均参与决定

2012年03月15日09:36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强制医疗 张某 刑诉法 公安机关 精神病人 犯罪嫌疑人 精神病患者 人身危险性 公检法 许兰亭

■ 案例回放

大兴灭门案凶犯被送医

2009年12月27日清晨6时许,大兴清澄名苑小区发生了一起灭门惨案,嫌疑人张某涉嫌亲手用菜刀将妻子和10岁的儿子杀死在家中。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张某异于常人的表述、神情很快就引起了警方的注意,而根据张某的供述,他曾在大兴区一家医院长期接受治疗,民警也特意前往医院核实,随后便对其进行了司法鉴定。

鉴定证实,张某的确患有精神分裂症,杀人时处在发病期,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之后,张某被送往安康医院接受强制性治疗。

【解读专家】

许兰亭(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

【旧法释案】

精神病患者隐性危害多

警方:“你有过精神病史吗?”张某:“2007年查出来,就是老觉得有人追杀我,鉴定出来说是精神分裂症”。警方讯问张某时的一段录像记录了上述过程,之后因被鉴定出精神分裂,张某免于承担刑事责任。此前张某曾被送往大兴一家医院治疗,但未能持续服药,病情反复,家人出于隐私考虑也始终向外界瞒着他的病情,直至惨案发生。

类似张某这样的隐性危害不胜枚举。基层法官们都强烈建议法律应增设强制启动程序,即一旦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有家族史、病史记录、知情人的相关证明材料等等),办案机关就必须启动鉴定程序。

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许兰亭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张某这类精神病案例,通常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发现后就被强制送医了,没有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送医过程也很少被外界知道。修改之后则需要由公安机关写出意见书送交检察院、检察院提出申请、法院组成合议庭再决定,有了这样的程序安排才能使实体权利得到保障,避免被精神病或者借精神病逃避刑罚,也能消除外界疑虑。

【新法辨析】

强制送医程序更透明

根据1987年全国精神卫生会议上对精神疾病收治的分类,隶属于公安系统的安康医院所收治的病人,都是鉴定出患有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但是,全国类似安康医院的机构只有22家,资源严重稀缺,导致了一些真正的精神病人可能得不到强制治疗,最后只能推给家庭,以至于“危险得不到有效防范”。

而此次修改后,洪道德认为最大的变化将发生在强制医疗机构。由于强制送医不再是公安机关一个部门的事,其程序也将更加透明,部门之间也有相互制约,因此洪道德认为强制治疗机构必然将走向社会化,通过一批第三方强制收治机构,来接收类似大兴灭门案中的张某等精神疾病患者,通过及时医治达到改造危险精神病患者的目的。

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精神病人,经法院批准后可解除强制治疗。但这种危险性是否会复发、回归社会后如何安置等问题,尚没有涉及。洪道德建议,应参照对待刑满释放人员等的经验,通过社区矫正等方式帮助他们重返社会,并通过配套政策,细化经济和医学援助。(记者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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