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盘点刑诉法修正十大亮点:尊重和保障人权

2012年03月13日17:15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刑诉法 保障人权 修正案草案 赵婀娜 派员出庭 犯罪嫌疑人 人权保障 被告人 刑讯逼供 被害人

“你确定会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去吗?”《纽约时报》的女记者盯着陈光中问道。

“我确定。”这位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回答道。

“真的能确定?”女记者又让翻译问了一遍。

陈光中笑道:“我真的能确定。”

这一幕就发生在2012年全国政协会议开幕的前一天。作为唯一一位参与过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法学家,包括美联社、法新社在内的多家外媒都曾向陈光中提出过相同的问题。

在走过了16年的历程,经过2011年8月和12月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不断地研究、论证、征求意见后,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特别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诸多修改之后……3月8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直备受关注,而与前两稿相比,这一稿草案中赫然添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法律体系里,刑事诉讼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它素有“人权法”之称,也被称为“小宪法”。而这部已然被执行了16年的法律就在我们眼前迎来了一次意义深远的“大修”。这次修正有哪些亮点?它又是如何诞生的?这次修改又有着怎样的意义?

刑诉法“大修”十亮点

3月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人代会审议。研阅这份修正案草案,人们发现,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等诸多方面,草案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

 突出保障基本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总则,平衡公权私权

辜胜阻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修正案草案吸收了前一阶段社会各界提出的部分意见建议,做出了适当的调整和补充,其中“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入法引人注目。

保护人权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刑诉法修改充分体现了这一重要理念,在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方面处理得很好。草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总则第二条,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在多项具体规定中贯彻这一原则。

草案提出的上述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能有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另外,草案引入了律师法的众多内容,在刑事诉讼中,公权一直是强势,私权是弱势,上述规定让公权退了一步,让私权进了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得到进一步体现。

“不通知家属”受严限

最大限度平衡“通知家属”与“侦查需要”间的矛盾

周光权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采取强制措施客观上会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及时通知家属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

修正案草案删除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增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家属的规定,严格限制拘留后不通知家属的范围,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之后应立即通知家属。这是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是刑事诉讼立法上的重大进步,这一变化最大限度平衡了“通知家属”与“侦查需要”之间的矛盾。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恐怖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时,有关证据尚未查清,出于侦查需要,对相关工作的确需要保密,此时通知被告人家属,可能确实有碍侦查,因此,修正案规定了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

草案还规定: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辩护律师提前介入

加强被告人、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增强辩控双方的对抗性

李明蓉代表(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修正案草案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委托辩护人。而现行刑诉法则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人”大不一样。

犯罪嫌疑人可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实质上是把过去法律上规定的审查起诉中在检察院阶段能请辩护人,推进到在侦查阶段也可请,加强了被告人、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增强辩控双方的对抗性,为律师在诉讼中发挥作用提供了法律根据。

本次修改把律师会见要经过批准的案件只限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和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这3种案件上,用列举方式明确了律师会见当事人需批准的情况,增强了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修改有助于公安、检察机关调整和转换侦查重点,变“由供到证”为“由证到供”,提高侦破水平。

律师办案不再“三难”

与律师法较好衔接,有助于检察机关兼听则明

许智慧代表(北京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修正案草案较充分地吸收了律师法的修订成果,律师法实施中遇到的和原有刑诉法不一致的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较好地保护了律师的职业权利,体现了法律保护人权的精神。

实践中,因刑诉无相关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常被侦查机关以“本案涉及国家机密不能会见”等为由而拒绝。

修正案草案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这些规定有利于解决刑事诉讼中律师所面临的会见犯罪嫌疑人难、查阅案卷材料难、收集调取证据难“三难”问题。

简易程序适用“扩容”

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蔡宁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修正案草案对简易程序主要作了3方面修改。

一是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将适用范围由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这就实现了“繁简分流”,对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有积极意义。

二是赋予被告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更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有利于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

三是草案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将对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审慎把握刑事和解

有助于克服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难问题

李钺锋委员(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副检察长)

过去,刑事和解只限于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没有和解程序。修正案草案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一些过失性犯罪”,列入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

把范围限定在一个比较小的范围,是慎重地注意把握这个程序的设置,具有积极意义。这个制度入法可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判决执行难的问题,有利于被害人权利的实现。

实践中,一些被告人不愿履行或通过隐匿财产等手段规避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使被害人的利益难以实现。而在刑事和解中,由被害人与加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加害人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有助于克服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难。此外,刑事和解能保证被害人获得加害人给予的及时有效赔偿,这个制度入法可为当事人节省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

 给予证人特殊保护

证人为避免高风险代价而“失语”会危及司法公正

徐睿霞代表(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由于现行刑诉法缺乏有效的证人保护机制,导致证人出庭率低,严重影响了刑事案件的调查和开展。如果大多数人为避免高风险代价而“失语”,会对诉讼中的证据制度产生冲击,进而危及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修正案草案完善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明确了证人出庭范围和证人保护细则。

草案一审稿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相关机关应当采取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

修正案草案在此基础上将鉴定人纳入保护范围,并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上述规定能从法律层面给予证人特殊保护,打消出庭证人的种种顾虑,提高证人出庭率,有效化解证人出庭难的问题。

非法证据将被排除

在证据问题上要改变“口供为王”,杜绝刑讯逼供

吕忠梅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

我国在1996年修订刑诉法时,第四十三条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因没有明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足以阻止有的司法人员受破案压力或利益驱动,铤而走险,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由此造成了一些冤错案件,社会反映强烈,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影响。

在证据问题上要改变“口供为王”状况,杜绝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修正案草案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口供、证人证言等不能作为证据。当前在刑事诉讼中有“口供至上”、“口供第一”、“口供唯一”的情况,如果依赖口供来定罪,严禁刑讯逼供是无法禁止的。

修改刑诉法要求处理好物证和口供的关系,而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则可能改变完全依赖口供而忽视物证来定罪的倾向。

明确二审开庭范围

限制发回重审,解决了案件反复发回重审、久拖不决问题

罗春梅代表(四川省攀枝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现行刑诉法对二审是否开庭审理未作具体规定,针对实践中大量案件未开庭的现象,修正案草案明确了二审案件需要开庭审理的范围,对当事人、上诉人对案件事实提出争议的、对检察院抗诉等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做出了列举。

另外,实践中易出现二审法院因案件事实不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报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仍以案件事实不清又发回重新审判的现象,造成当事人羁押期限延长,侵犯了当事人权利,也使案件久拖不决。草案规定,发回重审审判仅一次,如案件一审后当事人不服,二审法院不再发回重审。

现行刑诉法虽规定,二审法院审判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实践中存在变相“上诉加刑”的情形。此次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就有利于保护被告人行使上诉权。

“少年犯罪”专列程序

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提供宽松环境和继续发展空间

陈忠林代表(重庆大学教授)

修正案草案专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均设计了特别程序。草案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应用于未成年人制度和对未成年犯罪的犯罪记录设置封存制度,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一面。草案还规定,对犯罪比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除法律规定外,除司法机关办案外一律不可查询。

由于未成年人罪犯一般主观恶性小,尚未形成反社会人格,且未成年人可塑性强,极易回归社会,这就要求社会要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宽松的环境和继续发展的空间。

“罪犯”的称呼在未成年罪犯的改造过程中,时常会成为他们心中的阴影,使未成年罪犯重新入学、就业的愿望很难实现。对未成年犯罪的犯罪记录设置封存制度,这对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有着积极作用。(人民日报,记者 宋伟 赵婀娜 丁汀 刘维涛 张洋)

“小宪法”上会:艰难的诞生

参与修改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草案的进步超过他的预期,“我们从2003年开始修订,到2007年拿出35条的草案,当时一吵就没有通过。你跟那次对比,现在就知道怎么看它了。走到这一步不容易。”

几处细部的变化,可窥见立法突破之难:

一审稿规定,三种特定类型的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律师会见嫌疑人必须经侦查机关许可,其中“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争议最大,草案二审稿将其修改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一审稿把现行法中列举的非法获取口供的方式中“威胁、引诱和欺骗”删掉了,二审的草案恢复了现行刑诉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说,“实践中仍然存在个别办案机关和人员以威胁、引诱等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还是在该条中对这些情形明确列举为好。”

法律委员会给常委会提供的材料中提到,“有关部门认为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会被社会误解为犯罪嫌疑人可以不交代,增加侦查机关的办案成本。有些部门建议不规定。但是法律委员会还是坚持这一条。”

最初制定刑诉法是在1979年,那是中国历史的特殊时期。“文革”后,三个月内制定七部法,其中一部就是刑诉法。主持立法的是彭真。十年浩劫后,从牛棚出来的他,痛定思痛,意识到法治对于这个国家的重要性。

彭真秉持的立场在1996年刑诉法第一次修改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延续。当时,主持修改的是曾任彭真秘书的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汉斌。业界流传着公检法三家争执不下,尤其是公检两家扩张权力时,王汉斌敢于拍板的故事。最高检从全国搬来数位博士为免予起诉摇旗呐喊,最终王汉斌一锤定音:取消!

经过那次修改,收容审查制度被送进历史,检察系统除了他们拼力捍卫的免予起诉权被取消,自侦案件的范围也比以前小。

从目前的草案观之,侦查机关,秘密侦查的权力被合法化,几类案件中,侦查机关可以在住处之外的指定居所对嫌疑人进行监视居住;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要经过许可。

在限制侦查权的部分,修改过程中的妥协痕迹明显。

“犯罪嫌疑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被认为是这次修改中最具变革性的规定,外界寄望于它能约束刑讯逼供,但“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的规定依然存在。

据记者了解,最新一稿还在后面加上了一句,侦查人员应该告知犯罪嫌疑人坦白的政策和法律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对面,是更加强大的“打击犯罪”的呼声。这一主旋律贯穿三十多年来中国的刑事立法。在近几年社会治安形势更加复杂的背景下,这次修改处处体现两者的艰难拉锯。

等着解释

这次修改中,律师的会见权和阅卷权吸收了司法解释和律师法的规定。不过,律师界仍有疑虑:“如果就是不让会见怎么办?”“如果就是不让看卷怎么办?”

1996年刑诉法刚规定律师会见权,各主管部门的约束性规定接踵而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时,在场民警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则也规定了限制性条款。实践中,当律师的会见权得不到实现时,欲告无门。2000年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将侦查行为排除在外。

证人出庭制度是此次修改中新增内容最多的部分,律师界对此也有疑虑:“如果证人就是不出庭,或者有关部门就是不让证人出庭,怎么办?”

“其实有时候就是一句话,证人不出庭,加一句,重要证人不出庭的,相关事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问题就解决了。”田文昌说。

2007年,田文昌和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曾经主编过一部刑诉法建议稿,每个章节都设置了救济条款。陈瑞华说,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法律界对这次刑诉法草案的一些规定存在两种看法。最典型的是“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一种认为,写上总比不写好,多少是一件武器;另一派认为,做不到不如不写,有法不依是对法治的破坏。

刑诉法没有把话说透,给各个机关留下了竞相解释的机会。

1996年的刑诉法修正案通过后还未正式实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就分别出台相关解释,刑诉法本身才225条,三个机关的解释加起来就有一千多条。

这次也不例外。据记者了解,两高、公安部的有关人员已经摩拳擦掌,等着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一通过,马上启动制定解释的工作。(南方周末,记者 尤以)

让国家与个人的博弈更平衡

110条,两万余字,3月8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向大会做《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说明,这部被称为“小宪法”的国家基本法律,交由29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进行审议。

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制定,1996进行了修正。16年间,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相继曝光,不断拷问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来自司法界和社会各界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呼声渐高。

王兆国说,本届人大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有2485人次和1个代表团提出有关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议案81件。迫切需要通过完善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保障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诉讼权利。

此次修正案草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对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等均作出规定,引起两会代表、委员热议。

摘掉刑讯逼供的“毒树之果”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说,此次修改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意义重大。他提供了一份调查,这些年,有法学界人士做过研究,分析了二十起重大冤假错案,结果发现主要是刑讯逼供的结果。

2010年5月9日,因为“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由于“被害人”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教训非常惨痛,赵家为此家破人亡。这次草案明确规定,刑讯逼供得出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从源头上根治了刑讯逼供的发生”。

王利明说,国外把非法证据称作“毒树之果”,“刑讯逼供就是毒树。”

草案在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王利明认为,“这一点特别重要。”

跨过律师“三难”关卡

长期以来,刑辩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屡遭“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三难,成了难以逾越的三道关卡。

“此次刑诉法修改在辩护制度方面,完成了与《律师法》的衔接,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具有划时代意义。”全国人大代表、曾经担任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的彭雪峰说。

草案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就能够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案件,改变了原来在侦查阶段只能提供“法律咨询”的情况。

一些刑辩律师有过惨痛的教训——律师提前介入的权利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遭到侦查部门强力抵制,形同虚设,加之缺乏相应的救济渠道,刑辩律师执业环境日趋恶化。彭雪峰说,全国律师协会年年呼吁,此次看到草案,作为律师他感到很欣慰。

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委员徐显明对此处修改给予高度评价:整个修正案中条款最多、变化最大的部分是律师权利扩大,“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保障律师的权益,国家与个人的博弈就能更平衡些。”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慕平说。

如何保障律师的权利不仅仅写在纸面上?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说,“草案中规定,如果有关机关违法阻挠使律师的执业权益受到侵犯,律师有权申诉和控告。”

证人出庭才能质证交锋

慕平说起了一件自己当法官的判案经历。曾经有一个案件被认为是证人必须要出庭。那是北京市通州区的一个抢劫案。两个犯罪嫌疑人准备一起进入住户家盗窃,没想到被事主发现。结果事主被他们打死。

在两个犯罪嫌疑人被一审判处死刑后,这个案子被翻案了。原因很简单:当庭就看到两个人被刑讯逼供的结果,手腕都青了。

当时合议庭休庭,要求公安人员必须出庭才行。但最终,公安人员拒绝了出庭。最后这两个人没有被判死刑。

慕平说,在重大刑事案件中,证人基本不出庭。

刑事司法实践中,不仅没有法律规定强制或者保障证人出庭,实践中证人出庭还经常受到威胁和打压,公诉机关往往在法庭上以宣读证人证言来代替证人出庭作证。

此次刑诉法修改,规定了保障证人出庭的相关制度。比如规定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证人都应当出庭。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要作为证人出庭。对鉴定意见产生异议的,鉴定人也应当出庭作证,并首次确立了证人保护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说,证人不愿出庭往往和证人安全权利没有得到法律保障有关,刑诉法草案加强了对证人保护措施,实践中需要得到细化,如遮蔽证人脸部、改变声音等。

草案规定,任何人在履行作证义务的时候,不能为了逃避,找种种借口不出庭。“如果这样,诉讼难以继续进行,可能犯罪就难以得到追究、被害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司法公正难以实现,司法机关可以强制他到庭。”郎胜强调。(中国青年报,记者 王亦君 崔丽 叶铁桥 原春琳)

扩展阅读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再作八处修改

“我已经80多岁了,这辈子应该没有机会再参与刑诉法的修改了。这部法律仍有一些地方值得再斟酌、修改、完善。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不能停步,在维护人权方面还要下大力气。”

——法学专家陈光中

“郎代表,给我们讲讲,修正案草案又做出了哪些修改?为何要修改?”3月11日上午,在山西代表团小组审议现场,几位全国人大代表问同组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

3月10日晚上,29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收到了《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相比3月8日的修正案草案,决定草案做了一些修改。

郎胜回答说,经过3月8日下午的审议,全国人大代表总共提出了800多条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逐条进行了梳理、研究。

“主要的修改有八处,都是针对人大代表提出意见比较集中的条文。”郎胜说道。

郎胜透露说,3月9日,全国人大主席团表决前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两次会议,讨论人大开幕后代表们围绕刑诉法提交的建议。

比如,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为解决“证人出庭难”问题,增加专门条款,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对此,人大代表们提出了一些不同意见。

方新代表就表示,证人作证虽然是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但不出庭是否就应该被拘留值得商榷。

郎胜进一步解释,“证据在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至关重要,无论是侦查、起诉阶段,还是到了法院审判阶段,都是以证据作为工作对象,证据对于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与否、定罪量刑起着决定性作用,如果某个人做出了书面证言,进入法庭审理阶段,证言被当事人予以否认,此时,证人就应当出庭参与质证,这也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发展方向。”

郎胜称,每个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强制证人出庭的规定就是为了解决我国目前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

考虑到不少代表对“不出庭就要拘留”的规定提出不同意见,3月9日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此条款增加了缓冲内容,即出现“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状况,先对证人进行训诫,严重的再予以拘留。

一些人大代表提出,司法实践中,许多证人不愿出庭的根本原因是担心自己遭到打击报复。

郎胜表示,为了弥补证人保护制度的缺失,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新增了保护证人的规定,比如证人出庭作证面临危险,法院应当采取不暴露面貌、真实声音的方法,证人自己也可以向司法机关要求提供保护。

据了解,刑诉法修正案已经基本定稿,3月14日本次人大会议最后一天,修正案草案将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中国青年报,记者 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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