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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门户网3月8日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在今日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郎胜说,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是诉讼的参与人,在诉讼当中起着重要作用。当证人的证词对整个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要关系,对他的证词控辩双方又有分歧,法院要查明案件事实,法庭经过综合考虑,认为这个证词至关重要,就需要证人到庭来作证。接受当庭质证,这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要维持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每个公民要享有安居乐业的生活,同时也要为这个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履行应尽的义务。所以公民作证,了解案情的人对案件情况作证是他应该履行的义务。
当出现证词至关重要,法庭要判明案情,对这个证词又存在很大争议的时候,法庭可以决定这个证人出庭。控辩双方——比如检察机关和律师也可以申请法院要求某位证人出庭。在这种情况下,证人应当履行义务,出庭接受法庭的质证。
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有的证人会出现特殊的情况,即我们讲的“正当理由”。正当理由可能会很多,每个案件的情况不一样,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但实际上,正当理由就是常人判断他的这种理由是正当的、是合理的。比如交通中断来不了,或者说当天有一个特别重大事项使他无法离开,或者当天真患了严重疾病,根本就起不来床。这些作为常人来理解都应该视为正当理由。
但是在具体个案上,需要根据个案来判断。任何人在履行作证义务时,不能故意为逃避义务而找种种借口不出庭。因为如果这样的话,诉讼就难以继续进行,犯罪就难以受到追究,被害人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正义就难以伸张,司法公正就难以实现。所以,每个公民都有这样的义务。当故意拒绝履行这种义务的时候,就需要强制履行。怎么强制?这次法律专门做了规定,司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