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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妇联受理信访中有关家暴的居前列 李明蓉代表建议
法制网记者 刘百军
“家庭暴力是当代社会的一个顽疾,吞噬着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反家庭暴力任重而道远,为此应当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并在司法程序上采取一些便利措施,使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有一系列完善的程序和救济措施。”今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民盟福建省副主委、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蓉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因家庭暴力导致的恶性案件增多
据介绍,近年来,以身体伤害、冷暴力等为主要表现的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呈现出不断蔓延的趋势,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家庭和睦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福建省妇联受理的家庭暴力信访数据为例,2007年共受理1993件,占信访总量的15.6%;2008年受理2002件,占18.8%;2009年受理1832件,占19.5%;2010年受理1659件,占19.7%,2011年1至9月受理1244件,占23.7%。这表明,家庭暴力信访居各类信访问题前列。其中夫妻间实施家庭暴力占了绝大部分,达到90%以上。
“过去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农村、流动人口、城市中的低文化、低收入、人口多的家庭,现在知识分子家庭、干部家庭和高收入家庭也时有发生,呈现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从低学历的农村妇女转向高学历妇女、从低层次家庭向高层次家庭发展的趋势。”李明蓉说。
漳州法院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因家庭暴力导致家庭破裂,家庭成员伤残、自杀或他杀的恶性案件增多,家庭犯罪率升高。往往案发前均因琐事引起,由于日积月累产生积怨,矛盾得不到化解,逐渐升级后造成严重后果。
李明蓉认为,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里,鲜为人知,家庭内部事情普遍被看作是一种个人隐私,公众对此往往“视而不见”,司法机关一般也不主动介入,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宁可在家忍气吞声,不愿声张。长久的家庭暴力容易引起家庭成员尤其是受暴者心灵的扭曲,导致家庭成员的逃避、恐惧感,对下一代造成阴影等不好的影响。
立法不足导致制裁家暴存在执法上不足
“当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散见于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法等法律之中。由于存在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常常因缺乏法律依据,无法可依,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对施暴者的刑事处罚难,导致受害者求助无门,受害者的正当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李明蓉指出。
此外,我国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法律救济主要是事后惩罚救济和事中的劝阻调解救济为主,缺乏事前救济手段。事中劝导、调解需要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在轻微暴力案件中能起到一定作用,但在严重的暴力案件中难以奏效。相关法律只规定了基层组织劝阻、调解的义务,对家庭暴力必须的紧急庇护、法律援助和医疗援助、心理干预以及司法机关等公权力的介入缺失,使受害人求助无门,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实践中,大多数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很少进入公诉程序,而是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走自诉程序,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为此,应当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并在司法程序上采取一些便利措施,使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有一系列完善的程序和救济措施。”李明蓉表示。
她向记者分析称,现行的刑事法律中对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如虐待、遗弃等多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为条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将其列为自诉案件,这势必会把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不当地排斥在刑事干预之外。在民事法律方面,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未做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对此作出司法解释,但该解释将家庭暴力的范围限定过窄,不利于防范和遏制家庭暴力。在程序法方面,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缺乏特有的处理程序和证据规则,这必然导致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举证负担过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实难以认定,在客观上使一些施暴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
“针对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李明蓉强调。
应当设立专门的家事法庭
“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应当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制度,以使反家庭暴力的行为能够得到明确的法律制度的保障。”李明蓉对这部专门法律有自己的构想。
她认为,除了应当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外,还应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在征得被害人一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由公诉机关对施暴人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自行起诉的权利也应当得以保留。在证据方面,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损害赔偿涉及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等方面作出一些新的规定,适当减轻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应当设立专门的家事法庭。针对家庭暴力案件隐蔽性和反复性的特点,设立专门的家事法庭审理家庭暴力案件,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法官公正审理案件的能力和水平。”李明蓉说。
本报北京3月5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