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 经济发展
- 社会发展
- 减贫救灾
- 法治中国
- 天下人物
- 发展报告
- 项目中心
三、量刑程序改革的“未来”——前景与展望
在我看来,《意见》的公布实施是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开端,而并非终点,这不仅仅是因为《意见》仍然略显宽泛,对于若干量刑程序重大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更是因为量刑程序改革的成果最终要经过立法的确认之后才能成为有法律效力的一项改革。具体而言,一方面若干量刑程序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有待于实践探索的深化与理论研究的深入而加以解决,比如量刑程序的证据与证明问题、不认罪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实行绝对分离或者说隔离式量刑程序的问题、社会调查报告机制的进一步制度化、专业化问题都属于构建量刑程序中的核心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与解决。另一方面,量刑程序的改革成果需要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加以确立,目前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正在紧锣密鼓的展开,《意见》所确立的量刑程序法律效力的约束力还十分有限,正当性也存在疑问,量刑程序的实践效果还需要时间的检验,立法能否采纳该种方案,立法在确立量刑程序的过程中如何处理相关的根本问题都是值得进一步斟酌,既需要司法实践提供持续的实践经验支撑,也离不开理论界的进一步研究与讨论。无论最终的改革方案如何定位,量刑程序的改革必将不断走向深入,而这一改革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影响也将是深远的,它不仅意味着刑事诉讼法关注对象的扩大、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围的拓展,更表明了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愈发精细,开始注意区分定罪与量刑这两项本质上存在差异的不同活动,通过实现刑罚的个别化、刑罚裁量的公正与透明,将有助于全面实现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从更为长远的角度来看,定罪与量刑从相对分离走向绝对分离,必将带来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变革,同时为陪审制度的实效化与庭审的实质化创造了条件,从而有助于进一步实现公正审判的最终目标。(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