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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突出强调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立即召开全国检察机关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作出全面部署;系统梳理研究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逐项整改落实。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积极配合常委会开展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项报告,并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逐条研究落实整改措施。
北京、四川、湖北、辽宁、上海、黑龙江、江西、山东、宁夏等省级人大常委会先后作出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或决定,检察机关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落实。重视与人大代表的经常性联系,通过召开座谈会、邀请参加专项检查等形式认真听取意见。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92件议案、建议全部办结。
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主动向政协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联络,坚持和完善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常听取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并通报各级检察机关要求认真研究落实。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26件提案全部办结。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强化人民监督员对查办职务犯罪的监督。
大力推行“阳光检务”,完善和落实不起诉、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等机制,探索设立检务公开大厅和服务窗口,开展检察开放日等活动,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完善检察环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机制,注重听取律师意见,促进自身公正执法。重视接受舆论监督,把互联网等媒体作为听民生、察民意的重要渠道,建立涉检舆情收集、研判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力加强内部监督。深化检察改革,紧紧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切实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一是健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对省级以下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在继续实行撤案、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制度的基础上,又实行逮捕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制度,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办案工作的监督。加强同级内部分工制约,规定负责抗诉工作的部门不承担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二是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完善办案规则等规范,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规范裁量权行使。加强规范的执行检查,强化对执法办案的流程管理、动态监督、质量考评。
三是着力解决违纪违法办案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对2004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款物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重点纠正违规扣押、冻结涉案款物问题,该上缴的坚决上缴,该清退的坚决清退。
加大检务督察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派员赴13个省份的123个检察院,对执法办案、出庭公诉、警车使用、接待群众来访等情况进行暗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整改。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对有执法过错的98名检察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七、强化检察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坚持以领导干部和执法办案一线人员为重点,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努力造就高素质检察队伍。
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立足检察实际,突出实践特色,把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与全面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紧密结合起来,与深化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引导检查人员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牢固树立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观念,集中解决了一批影响和制约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突出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加强领导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能力培训,对省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检察长普遍轮训。积极配合地方党委考察调整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加大异地任职交流力度。
强化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和监督管理,认真落实任前廉政谈话、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巡视等制度,推行下级院向上级院报告工作、下级院检察长向上级院述职述廉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听取、评议省级检察长述职述廉报告,派员参加省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省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全面深入巡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大规模推进教育培训。把教育培训作为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全面部署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积极推进分级分类全员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开通中国检察官教育培训网,推行检察官教检察官、案例教学和在线学习等培训方式。以业务骨干和执法办案一线检察官为重点,培训检察人员10.8万余人次,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培训4541人。
大力实施西部检察教育培训工程,加大政策倾斜、经费支持、对口支援和直接培训力度,指导开展民族地区“双语”检察人才培训。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西藏、新疆等民族地区直接培训中青年检察业务骨干410人。
更加重视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制定实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弘扬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职业道德。检察队伍中涌现出喻中升、罗东宁、陈海宏、杨竹芳、张章宝等一批清正廉洁、执法为民的新典型。
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普遍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强化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努力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认真督促检查地方检察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重视运用检察人员违纪违法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坚持从严治检,认真核查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法的检察人员247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25人。
全面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制定实施2009-2012年基层检察院建设规划,深入推进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建设。新增政法专项编制全部充实到基层检察院和办案任务重的检察院。为中西部基层检察院定向招录近2000名检察人员,缓解人才短缺,确保招录质量。
紧紧依靠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支持,重点解决中西部和贫困地区基层检察院经费困难,基层执法保障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不断提高检察技术和信息化水平,加快实施科技强检战略。落实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带头坚持深入基层调研,认真研究解决基层检察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全国基层检察院共有724个集体和1035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
过去一年检察工作的成绩,是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下取得的。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得还不充分,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的现象仍然存在,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仍有差距。二是一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不能正确处理执法办案与服务大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等关系,执法办案观念陈旧、方式方法简单,不善于从深层次分析、把握和化解矛盾,不善于做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不适应信息化条件下执法办案的新要求。
三是少数检察人员包括个别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宗旨意识淡薄,极少数检察人员目无法纪,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严重,以案谋私、滥用职权、知法犯法甚至贪赃枉法,严重损害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执法公信力。四是制约检察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正在逐步得到解决,但尚未从根本上消除,执法规范化建设、队伍管理监督机制建设、基层基础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