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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中开展法律清理,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
集中开展法律清理工作,是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科学统一和谐,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一个重点。按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方面,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和任务分工,对现有法律进行全面梳理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近2000条清理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汇总、整理和分类,在认真研究、全面分析、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提出了分类处理的建议。一是废止部分法律,二是用一揽子打包方式修改一批法律规定,三是提请国务院和有关方面尽快制定现行法律的配套法规。2009年6月和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和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废止了客观情况已经发生变化不再适用或者已被新的法律取代的8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一揽子对59件法律的141个条文进行了修改。通过这次集中清理,现行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法律规定前后不尽一致或者不够衔接等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保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对法律清理后续工作进行了部署:一是将明确需要修改的其他法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并且明确今后在制定和修改法律过程中,对可能出现与其他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应当同时对相关的法律一并作出修改,以保证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二是督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法律的配套法规。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向有关方面印发了《关于法律配套法规制定的工作程序》,明确今后在确定立法项目、起草法律草案的同时,要统筹安排制定配套法规,力争与法律同步实施,个别不能同步的也要抓紧出台,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三是督促和指导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分别做好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2009年,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已向地方人大下发了《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要求,紧密联系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变化的实际,不断增强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立法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将党的重大决策贯彻到立法工作中,抓紧制定、修改和审议了一批重要法律,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维护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一年来的立法工作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坚持一手抓法律制定一手抓法律清理,确保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体目标。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到上届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为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新形势和新任务,确定了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如期实现这一目标的立法工作思路,科学回答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坚持的若干重大原则,及时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在2009年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特别强调要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坚持“两手抓”,一是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以及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重要法律;二是在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改革开放以前的法律法令作出清理决定以后,再一次对我国现行的法律,集中力量开展了清理工作,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体现;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实行自我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党的十七大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要求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了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方面的立法,审议了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等法律案,修改完善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在审议这些法律案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选举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的优势得到更好发挥,进一步保障公民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三)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继续加强社会领域和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是党和国家的重要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继续把保民生、保稳定、促和谐等关乎民生的重要立法放在突出位置,制定了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民事法律侵权责任法、关系广大农民利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对社会保险法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在审议这些法律案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着重解决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普遍关注、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问题,对于解决各类纠纷,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针对应对气候变化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以推动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为目标,全国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时部署开展低碳、绿色经济立法研究,作出了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制定了海岛保护法,修改了可再生能源法,为切实保护环境与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
(四)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基本要求和主要途径。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断探索更加有效的工作方法,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一方面,高度重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在编制立法工作计划时专门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注重吸收代表议案和有关立法建议,对于代表集中提出和多次提出的立法议案作为重点的立法研究项目加以考虑。2009年,有21件代表议案涉及的10个立法项目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在立法过程中注意充分听取和吸收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在坚持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研究他们的意见并尽量予以吸收的同时,对有的法律草案还专门听取提出相关议案的代表意见。另一方面,努力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不断完善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及立法座谈会、研讨会、论证会等方面的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使各阶层、各利益群体的主张都能在立法过程中得到充分表达。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人大网将审议的法律草案及有关说明和参阅资料予以公布,还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广泛进行法律草案相关问题的宣传,引导公民认真参与、发表意见,充分调动公民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在审议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的过程中,专门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制定侵权责任法时,针对医患纠纷矛盾如何解决的问题,多次深入基层进行立法调研,不仅听取了有关部门、医疗单位的意见,而且直接听取了部分患者的意见,力求做到听真话,察实情,掌握第一手材料;就一些重大问题多次召开不同形式的国内国际研讨会、座谈会,广泛听取专家意见,借鉴国外的有益作法和经验。此外,围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还作了两个方面的积极探索:一是加强立法技术规范的研究和应用。对立法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些立法技术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形成《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二是开展立法后评估调研,为启动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探索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进行了积极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