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勾画反腐败法蓝图 制度缺失催生反腐无用论

2011年01月13日10:14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林喆 制度反腐 蓝图 王明高 反腐败斗争 制度建设 反腐机制 反腐败工作 制度缺失 反腐败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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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勾画反腐败法基本“蓝图”

“现代社会反腐败的基本模式是以法促廉。这一模式的基本特点是有一部反腐败法典。”林喆说。

据林喆介绍,目前就世界许多国家或地区来看,大都拥有一部或多部防止公职人员贪污受贿,或以贪污受贿为重点的法典。不少国家除了在本国的刑法典中专门设有贿赂罪、贪污罪及禁止公务人员参与某些经济活动的规定外,还特别颁布了针对性较强的法典。

对于未来反腐败法的基本形态。林喆认为,结合世界各国反腐败立法实践以及我国国情,该法内容最重要的应涉及以下方面:

首当其冲的便是关于公务人员接受礼品范围及其最高限额的规定。

据林喆介绍,许多国家或地区的反腐败法都对公职人员不得接受馈赠做出明确规定。通常规定,任何公务人员都不得接受他人不适当的报酬,无论其数额多少。

“当然,我们需要意识到,完全禁止公务员接受馈赠的法律在实践中会遇到种种困难,因此大多数国家的有关规制条文在禁止公务人员接受因其公职权力而出现的他人礼物时,对价额及其报告程序做出规定,指出了出现的‘不适当的’报酬的范围。”林喆说。

结合我国国情,林喆认为将我国公务员接受礼品的最高限额规定为300元人民币比较合适。

关于公务人员从事第二职业,坊间曾一度炒的沸沸扬扬。对此,林喆认为也应该成为反腐败法涉及的内容。

“在国外的反腐败法中,大都禁止公务人员从事可能损害或影响其公职活动的第二职业或经商。不少国家还将关于这方面的限定一直延伸到官员的亲属。”林喆说。

林喆建议,反腐败法应对公务人员从事第二职业及离职后的行为做出如下限定:

公务人员特别是党政干部不可同时兼任一个以上的公职,或在公职外担任地方机构、国营公司、或公私合营企业的职务、或董事、经理;

公务人员特别是党政干部不得从事可能损害或影响其职务的第二职业;

禁止公务人员特别是党政干部为获取报酬而从事产生行为冲突或利益不一致的兼职,不准接受外国政府的酬金、私自代表他人或出庭与政府对抗,不得充当外国经纪人的代理商或与私营机构进行交易活动,不得以滥用职权来谋取报酬或接受超出标准的酬金;

非经政府事先批准,任何公职人员特别是党政干部不得参与经商或接受任何雇佣和工作。

除此之外,林喆认为对公务人员特别是党政干部离职后所从事的职业和接受馈赠的行为,同样需要在反腐败法中进行规制,“规定公职人员特别是党政干部退职后在有关私营企业的就业行为受到限制;公务人员特别是党政干部在离职前后不得从原先与他有利益关系的人那里接受馈赠”。

从纸质媒体到网络媒体,公职人员在招聘过程中发生的“近亲繁殖”、“因人设岗”等现象屡被报道。由此,林喆指出,反腐败法中应对亲属回避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建立回避制度,有利于消除政府内宗派主义、小团体主义,以及近亲繁殖、任人唯亲的不正之风。”林喆说。

对此,林喆建议,规定公务员(特别是党政干部)不得与其配偶、子女及有五服关系(父母子女、祖父母辈与孙辈、堂表亲、联姻亲)或与特定关系人,同属一个部门或单位,不得构成上下级关系或同事关系,或双方有经济活动;官员子女不得借助父母的地位或影响力非法经商牟利,进入暴利行业。

“还应将公务员法第69条的避籍制规定纳入其中,即‘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即原籍地或成长地)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如民族自治地方公务员任职)除外’。”林喆说。

近年来,关于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种种争论不绝于耳,在反对声中,有人提出此种制度或涉嫌“侵犯”公职人员隐私。

对此,林喆表示了截然相反的意见。她认为,“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加大了政府官员,尤其是高级官员行使权力的透明度。应将公职权力的运行与公职人员获取私利的途径暴露于大庭广众之中,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

林喆同时建议,在反腐败法中“公示范围可初步确定为‘同级公示’”。

“条文中规定申报结果的公示范围,可以视条件的成熟程度而逐步扩大。”林喆进一步解释说,可以先做到“同级公示”,即在班子内或同级干部中公开,由人大产生的干部的收入申报在人大中公示。

林喆同时强调,在申报的内容中不应有“秘密申报”部分,即不应有暗箱操作部分,“要规定对于不如实申报收入的,从刑法层面进一步完善相关罪名”。

作为一部法律,要想执行到位,就必须有相应的惩戒措施。

林喆指出:“对于公务人员越界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是各国反腐败制度的重要环节。许多国家的立法原则表明,公务人员一旦触犯法律,无论他们居于何种地位或曾有过什么令人尊敬的功绩,都一概不能以官(职)抵罪,有的甚至受到重于犯同种罪的普通人的惩罚。”

由此,林喆建议在反腐败法中,对公务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只作原则规定,如规定“公务人员违法行为应受到党纪政纪处罚,对于公务人员的犯罪行为由司法机关审查判决”。

此外,林喆还建议,在反腐败法规定中纪委及各级纪检监部门在反腐败中的核心领导地位或工作职能、重要地位,以使其领导地位和工作职能具有法定性。

对于未来反腐败的制度建设,王明高的设想则是,借鉴世界各国的反腐成果,建立中国特色的科学反腐制度,其中主要应包括家庭财产申报制度、金融实名制度、遗产税和赠予税制度、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反腐败国际合作制度五种,并以此为核心内容,制定和出台反腐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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