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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医疗救助病种类别只有恶性肿瘤(包括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等各类癌症)、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高血压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急性脑中风等6类。
此次“新政”还将白血病(儿童白血病)、重症肺结核、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情感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病之一的)、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甲亢、唇腭裂、先天性心脏病、红斑狼疮、严重烧伤、慢性重症肝炎、瘫痪及其他疾病等15类纳入救助病种类别。
医疗救助对象分为重特大疾病和一般疾病。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糖尿病、重症肺结核、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甲亢、唇腭裂、先天性心脏病等14类为重特大疾病。
重特大疾病救助
最高5万元
14类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剩余自付费用符合本办法的“前四类对象”按70%的比例救助,“第五类对象”按60%的比例救助,年最高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为5万元。
市民政局低保办主任李超解释,比如困难群众因病住院花去24万元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及新农合等相关医疗保险可报销16.8万元,个人仅支付7.2万元;而按“新政”规定,这名患者还可以享受70%的医疗救助,个人只需出2万多元住院费。
一般疾病住院救助
最高2.6万元
“前四类对象”患一般疾病住院的,其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第五类对象”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
同时,其住院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达到2万元的,视为达到了大额救助标准。对超过2万元以上自付部分按70%的比例救助,年最高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即“前四类对象”患一般疾病住院年救助封顶线达到2.6万元。
为了减轻“第五类对象”住院的经济压力,其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达到3万元的,对超过3万元以上自付部分按60%的比例救助,年最高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即“第五类对象”患一般疾病住院年救助最高封顶线达到1.6万元。
门诊医疗
首次纳入救助
对患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的对象实施门诊医疗救助。其门诊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结算后,属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100%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
对患糖尿病、重症肺结核、重型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甲亢、唇腭裂、先天性心脏病等10类疾病的对象,其门诊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结算后,属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
对患高血压三期、红斑狼疮、严重烧伤、慢性重症肝炎、急性脑中风、瘫痪的对象,其门诊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结算后的自付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
即时救助
个人无须先行垫付
市民政局副局长张明武介绍,无论是中心城区,还是新城区,所有救助对象都是同样的救助标准和“零门槛”。
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救助对象住院费用结算时,经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后的自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信息系统,为救助对象即时办理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无须先行垫付医疗救助费用。
救助对象因转诊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经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后,患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凭患者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及个人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救助。
不过,救助对象转诊至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须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除卫生部门规定的危、急、重症疾病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对象,将不予救助。
9万低保边缘对象
也将享受救助
李超介绍,医疗救助中的“第五类对象”包括了低保边缘户。这些对象由于达不到吃低保的标准,生活贫困,属于特殊困难对象。“新政也考虑了这类被忽视的特殊人群”。
“新政”将家庭人均收入在现有低保标准150%以下、年龄在65周岁以上老年人本人确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即按照中心城区518元的低保标准计算,家庭人均收入在777元以内的可纳入特殊困难对象,给予医疗救助。
目前,全市有低保对象30万人、低保边缘对象约9万人。武昌区、洪山区正在进行此项试点,下一步将在全市推进。李超介绍,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信息系统只有“前四类对象”的信息。低保边缘对象需要医疗救助时,在住院治疗期间应即时向民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记者王志新 通讯员周钢)
救助病种
1、恶性肿瘤(包括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等各类癌症)
2、终末期肾病(尿毒症)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白血病(含儿童白血病)
5、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6、重症肺结核
7、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情感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病之一的)
8、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9、血友病
10、急性心肌梗塞
11、脑梗塞
12、甲亢
13、唇腭裂
14、先天性心脏病
15、高血压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
16、红斑狼疮(合并重要器官功能障碍)
17、严重烧伤(烧伤面积30%以上且深2度以上,15%以上且3度以上,儿童烧伤面积减半)
18、慢性重症肝炎
19、急性脑中风
20、瘫痪(肌力三级以下半年以上)
21、其他疾病
4类情形
不属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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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新政”规定,救助对象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一是不按规定在本市非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二是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以及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三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职业病及其他赔付责任支付的医疗费用;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记者王志新 通讯员周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