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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出台规定,对公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食品安全公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将追究责任。
福州市规定,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将被追究责任。包括事故发生前应当采取防范措施而没有采取防范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受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措施的;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以及接到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咨询、投诉、举报和其他部门移交的咨询、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理或互相推诿的。
福州市食安办表示,将根据责任人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或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行政处分和建议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从重处理。
福州市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据实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当地有关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记者 沈汝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