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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显示,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能力相对滞后。庄先委员建议,饮水工程资金投入应当向农村适当倾斜。要优先在农村建设水厂,还要有饮水工程管理维护经费,否则建好的工程会很快老化失修。
饮用水安全需要法律保障。全国人大代表赵喜忠建议,尽快制定或修改完善关于饮用水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配套政策。他说:“现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的年限都很长,修改次数也多,执行时间不统一,希望制定一套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确保饮用水的安全。”
“要加强立法。”朱永新委员说,“我们现在还没有关于饮用水安全的法律。建议人大尽快启动关于饮用水安全立法的调研论证。”
分组审议时,多名委员针对现行饮用水安全管理体制提出了建议。
“保障饮用水安全的环节多、范围广,涉及的部门多,却无一个部门主管!”谢克昌委员说,饮用水安全方面涉及水利、林业、农业、环保、建设、国土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这些部门之间信息难共享,沟通不顺畅,效率不高,监控和应急不完善。要设立或指定饮用水安全的专管部门,建立沟通顺畅、运行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