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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代替GB 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2715-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动物源性杂质的术语定义;
——修改了麦角和毒麦的术语定义;
——修改了感官要求,增加了动物源性杂质指标;
——增加了有毒有害化学成分限量要求;
——增加了其它麦类麦角、曼陀罗属及其它有毒植物种子的限量规定;
——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分别直接引用 GB 2762、GB 2761的规定;
——农药残留量限量直接引用GB 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增加了营养强化剂使用要求,直接引用 GB 14880 的规定;
——删除了成品粮生产加工过程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供人食用的原粮和成品粮,包括谷物、豆类、薯类等。不适用于加工食用油的原料。
2 术语和定义
2.1 热损伤粒
由于微生物或其他原因产热而改变了正常颜色或受到损伤的籽粒。
2.2 麦角
麦角菌(Ciavieps purpurea (Fr.) Tul.)在黑麦、小麦、大麦、燕麦等禾本科植物子房内寄生而形成的菌核。
2.3 毒麦
禾本科黑麦属的草本植物,常和小麦混生在一起,其外形与小麦类似,子粒中含有毒麦碱。
2.4 霉变粒
粒面明显生霉并伤及胚和胚乳(或子叶)、无食用价值的颗粒。
2.5 动物源性杂质
来源于动物的物质,包括动物的尸体、毛发、排泄物等。
3 技术要求
3.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
要 求 |
检验方法 |
色泽、气味 |
具有正常粮食的色泽、气味 |
GB/T 5492 |
动物源性杂质/(%) |
|
按GB/T 5494中大样杂质检验的规定,挑拣出动物源性杂质,进行称重、计算含量。 |
原粮 ≤ |
0.1 | |
成品粮 |
不得检出 | |
热损伤粒/(%) |
|
按GB/T 5494中不完善粒检验的规定,挑拣出热损伤粒,进行称重、计算含量。 |
小麦 ≤ |
0.5 | |
霉变粒/(%) |
|
按GB/T 5494中不完善粒检验的规定,挑拣出霉变粒,进行称重、计算含量。 |
大豆 ≤ |
1.0 | |
除大豆外的其他粮食 ≤ |
2.0 |
3.2 有毒有害化学成分限量
有毒有害化学成分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有毒有害化学成分限量
项 目 |
指 标 |
检验方法 |
氢氰酸/ (mg/kg) |
|
GB/T 5009.36 |
木薯粉 ≤ |
10 | |
单宁/ (%) |
|
GB/T 15686 |
高粱米、高粱粉 ≤ |
0.3 |
3.3有毒有害菌类、植物种子限量
有毒有害菌类、植物种子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有毒有害菌类、植物种子限量
项 目 |
指 标 |
检验方法 |
麦角/ (%) |
|
GB/T 5009.36 |
大米、玉米、豆类 |
不得检出 | |
小麦、燕麦、莜麦、大麦、米大麦 ≤ |
0.01 | |
毒麦/(粒/kg) |
| |
小麦、大麦 ≤ |
1 | |
蔓陀罗属及其它有毒植物的种子/(粒/kg) |
| |
玉米、高粱米、豆类、小麦、燕麦、莜麦、大麦、米大麦 ≤ |
1 |
3.4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3.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4.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3.5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量应符合GB 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3.6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3.6.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6.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
4 其他
4.1标识
预包装粮食标识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4.2 包装
粮食的包装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包装应完整、无破损、无污染。
4.3 储藏要求
粮食应专收、专存、专储,不得与有毒物、有害物、有异味的物质混存混储。粮食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防雨、防潮、无污染的仓库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