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卫生部建记者黑名单:是错药还是良方?

2011年06月15日11:17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黑名单 记者黑名单 错药 媒体监督 发炎 投票权 国八条 内外有别 手脚 卫生部门

声音导读:

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和卫生部共同主办的“科学认识食品添加剂”座谈会,在首都大酒店举行,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主任毛群安说,正在打造一个健康的媒体报道平台,对极个别的媒体记者建立黑名单,以此打击他们有意误导人民,传播一些错误的信息的势头。毛群安称有关食品安全的报道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给国家的食品工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6月14日中国网)。

正方

食品安全不是这样维护的

冯海宁

真正给食品工业造成负面影响的,并不是偶尔才出现的不实报道,恰恰是频出的食品安全事件,建“记者黑名单”显然是用错了药。

5月份有关部门负责人曾表示,圣元奶粉、皮革奶、牛肉膏等被媒体夸大,食品安全事件所占比例很小。笔者对此撰文指出,食品问题被媒体夸大,主要责任不在媒体,而在于监管滞后。正是因为制度、技术以及执法环节没有跟上食品工业发展,才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频出,给了不实报道混淆视听的机会。5月份指责媒体“夸大”,6月份就建“记者黑名单”,看来,有关部门非但没有自省,反而变本加厉。

显而易见,建“记者黑名单”这个恶例不能开,否则,每个行业每个部门都有可能跟风效仿,如此一来,某些部门就会利用公权力干扰媒体报道,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恐怕就会受到各种限制。尽管在资讯高度发达的今天,所有新闻一旦上网便天下皆知,建“记者黑名单”并没有多少现实意义,但此举还是让人产生很多忧虑:

一是有关部门没有正确看待舆论监督。国家安监总局原局长李毅中2007年曾说过一句广为流传的话:媒体非中纪委,不能要求每句话都说得对。这句话今天同样适用于食品行业。二是食品安全问题频出的根源没有找到。根源是什么?无疑是监管滞后,而不是虚假新闻。三是有关部门不太清楚自己的角色定位。毫无疑问,食品的归食品,新闻的归新闻——“各管一段”。

无论是媒体还是记者,不仅有相应的制度来约束,而且读者、市场也有“投票权”,根本用不着卫生部门浪费精力。卫生部门有精力建“记者黑名单”,不如把这种激情用于食品安全监管,显然这更有意义。要意识到,建“记者黑名单”不但换不来食品安全,而且很可能打击了媒体监督的积极性,或许还会给食品安全问题恶化提供了空间。

让人不解的是,卫生部门应对不实报道为何不采用法律手段?楼市“国八条”中指出,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这显然是在依法应对不实报道,卫生部门应该学习学习楼市“国八条”;要意识到,在法治社会,凡事都要依法行事,法律才是应对媒体不实报道的唯一武器,而不是建“记者黑名单”。

笔者特意查询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不实报道,最突出的“不实报道”有两条:一条是食品安全标准“内外有别”,被卫生部门否认;一条是皮革奶事件,被农业部门否认。但这些报道并不是媒体有意捏造来误导人民的——食品标准“内外有别”出自于行业组织负责人和专家之口,而皮革奶来自于一篇事实模糊、作者难觅的网络文章,而不是来自有着严格采编管理程序的传统媒体。

毫无疑问,建“记者黑名单”除了束缚媒体“手脚”之外,对食品安全、公众消费信心、食品工业发展没有丝毫帮助。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可行的办法只有两个:一方面是完善食品监管制度,提高检测技术,不给问题食品出现的机会,也就是不给不实报道出现的机会;另一方面,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力度,让真相跑赢谣言。

反方

对卫生部的批评别一触即发

潘洪其

虽然在目前的国情条件下,媒体和记者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所受到的限制远比获得的保障多,不过,从媒体和记者的角度讲,也大可不必对政府职能部门的“黑名单”太过敏感,不必对被监督者提出的意见、异议一触即发。在这个问题上,媒体和记者如果宽容一些、大度一些,将更有利于行使和维护自身的各项权利。

首先需要看到,尽管舆论监督在推动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敦促其改进作风、改正错误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也确有个别媒体存在着传播错误信息、误导公众的问题。最典型的例子,当数几年前的“茶水发炎事件”——某媒体记者以茶水冒充尿液送交检测,得出的结果是“发炎”,由此刊发报道大做文章。且不说这种“钓鱼式采访”本身缺乏基本的程序正义,单就检测过程而言,医院设备通过检测茶水得出“发炎”的结论,这个结果本身是没有问题的(送检茶水的成分符合人体发炎的情况),并不能证明医院体检的过程多么草率,结果多么荒唐,更不能证明医德医风如何败坏不堪。在这起事件中,媒体记者以“茶水发炎”批评医院体检问题多多,传播的就是一个错误的信息,虽然未必是有意误导公众(该事件如果主要因记者缺乏医学知识所致,应推定记者不存在误导公众的故意),但既然犯了错误,就理当承担应有的责任,如果卫生部将这名记者列入“黑名单”,应该说并没有冤枉他。

其次,卫生部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如果建立“记者黑名单”,对媒体记者不具有生杀予夺的权力(一名记者上了某部门的“黑名单”,他仍有权对某部门进行采访;如果确实不方便采访,他供职的媒体还可以另派记者采访),职能部门也并不能因此逃脱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部门不是媒体的主管部门,而是媒体监督的对象,作为被监督者,他们有权向监督者表达意见、提出异议,有权反过来对监督者进行监督,只要“反监督”不以垄断性的权力强制形式出现,也不寻求其他垄断性权力形式的支持与庇护,就应当视之为平等的、合理的“权利表达”。作为舆论监督者,媒体应当有接受监督对象的“反监督”的雅量,这既是一种自觉的态度,更是一种职业伦理的体现。

当然,卫生部或其他政府部门若要建立“记者黑名单”,本身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因为在如何认定“传播错误信息”、“有意误导公众”的问题上,职能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采取的标准可能并不相同,甚至可能大相径庭,被职能部门列入“黑名单”的记者,却可能被媒体和公众封为“英雄”。所以,“记者黑名单”并不可怕,媒体也不必鸣鼓而攻之,关键是要提升政府信息、公共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做到一切都拿事实说话,让道理越辩越明。

归根到底,舆论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都要加强自我约束,依法自负其责,才能在约束与激励、权力(权利)与职能之间达成合理的平衡,形成权力与权利、责任与义务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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