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三聚氰胺事件赔偿基金运作成谜

2011年05月16日09:1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三聚氰胺 基金管理人 毒奶粉 基金成立 赔偿基金 基金使用 赔偿标准 成谜 患儿 基金制度

“谜基金”难点

鉴于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涉案企业成立医疗赔偿基金,以及绝大多数患儿(被侵权人)没有通过诉讼方式寻求救济的事实,结合国际上类似事件的处理方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进行了对比反思和研究。

张新宝认为,通过建立救济(赔偿)基金方式来解决相关纠纷,是实现《侵权责任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一立法目的的最佳途径之一。建立此类基金制度不是一个价值取向方面的事项,也不涉及不同行业、地方利益的调整或再分配,因此不应有较大阻力。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治理层面的技术性方案,救济(赔偿)基金制度应当得到决策层和社会公众的普遍支持。

然而,这一“最佳途径之一”的举措如今越来越模糊,基金近况成谜暗藏隐患。相比而言,数额庞大的社保基金都会定期发布报告,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何以2亿元三聚氰胺赔偿基金成为一些机构负责人所理解的“国家机密”?

2009年4月22日,卫生部办公厅、中国保监会办公厅联合发布卫办医政发〔2009〕66号文件要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要切实加强医疗赔偿基金管理,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保障医疗赔偿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按此文件要求,相关机构对该基金应该是了如指掌,而不是丝毫不掌握任何情况。如果真不掌握情况,那么就存在有机构在刻意隐瞒使其最终成谜的可能。

张新宝对《瞭望东方周刊》表示:“由于三聚氰胺之后接受救济(赔偿)者原则上不再起诉,由企业出资成立的2亿元医疗赔偿基金属于‘诉讼替代性救济(赔偿)基金’。”由此,除“履行善良管理人的高度注意义务”之外,“向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代表通报救济(赔偿)基金款项的筹集和发放情况”也是基金管理人的一项重要职责所在。对于基金使用情况,应该定期或者不定期向指定其担任管理人的政府机关提交经过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不仅是基金近况成谜,十多年后该基金的归属问题也成为未解之谜。

按照2009年1月8日相关政府部门联合签发的文件表述,医疗赔偿基金是“对患儿急性治疗终结后到18周岁以前可能发生的与此相关的疾病给予免费治疗。”

2008年底媒体曾提出“2亿赔偿基金是否够”的疑问。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理事长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基金足以支付急性治疗结束后患儿患有残留结石等相关泌尿系统疾病的医疗费。”

那么,所有的患儿都年满18周岁之后,该基金如果有剩余怎么处理?相关机构没有表态。(刘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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