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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办医政函〔2011〕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目前部分地区对两次单采血浆时间间隔存在不同理解,执法标准不尽相同。为统一标准,易于执行,经研究,现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30条第三款规定解释如下:
两次供血浆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4天,系指从供浆员施行供浆行为的第2天算起,至第15天为间隔时间,第15天为再次供浆的最早时间。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