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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妇幼卫生
(一)妇幼保健。2010年,孕产妇产前检查率94.1%,产后访视率90.8%。与上年比较,产前检查率、产后访视率有所上升(见表15)。2010年住院分娩率为97.8%,其中:市99.2%,县96.7%。与上年比较,住院分娩率增加1.5个百分点,其中:市增加0.7个百分点,县增加2.0 个百分点。2010年,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81.5%,比上年增加4.3个百分点;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84.0%,比上年增加3.1个百分点。
|
2010 |
2009 |
产前检查率(%) |
94.1 |
92.2 |
产后访视率(%) |
90.8 |
88.7 |
住院分娩率(%) |
97.8 |
96.3 |
市 |
99.2 |
98.5 |
县 |
96.7 |
94.7 |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 |
81.5 |
77.2 |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 |
84.0 |
80.9 |
(二)儿童死亡率。据妇幼卫生监测统计,2010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6.4‰,其中:城市7.3‰, 农村20.1‰;婴儿死亡率13.1‰,其中:城市5.8‰, 农村16.1‰;新生儿死亡率8.3‰,其中:城市4.1‰,农村10.0‰。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新生儿死亡率较上年均有下降(见表16)。
表16 监测地区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 |
||||||
|
合计 |
城市 |
农村 |
|||
2010 |
2009 |
2010 |
2009 |
2010 |
2009 |
|
孕产妇死亡率(1/10万) |
30.0 |
31.9 |
29.7 |
26.6 |
30.1 |
34.0 |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
16.4 |
17.2 |
7.3 |
7.6 |
20.1 |
21.1 |
婴儿死亡率(‰) |
13.1 |
13.8 |
5.8 |
6.2 |
16.1 |
17.0 |
新生儿死亡率(‰) |
8.3 |
9.0 |
4.1 |
4.5 |
10.0 |
10.8 |
八、卫生监督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2010年,全国公共场所卫生被监督单位115.8万个,从业人员647.3万人,持健康证人数占97.0%。对公共场所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259.0万户次,合格率为91.7%。依法查处案件4.3万件,结案4.2万件,依法作出卫生行政处罚案件3.8万件。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2010年,全国生活饮用水卫生(供水)被监督单位6.9万个,从业人员23.7万人,持健康证人数占90.8%。生活饮用水经常性卫生监督17.6万户次,合格率为91.0%。对涉水产品进行抽样监测2562件,合格率95.4 %。
(三)消毒产品卫生监督。2010年,全国消毒产品被监督单位 9113 个,从业人员13.9万人,有效卫生许可证9147 份。消毒产品经常性卫生监督7.3万户次,合格率为90.7 %。对 14.3万件消毒产品进行监测,合格率为92.0%。
(四)学校卫生监督。2010年,全国被监督学校27.54万所,58.8%的学校已建立学生健康档案,75.6%的学校开设健康教育课,80.3%的学校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依法查处案件2873件,结案2811件,其中依法作出卫生行政处罚案件1709件。
(五)职业卫生监督。2010年,全国职业卫生被监督单位24.0 万个,职工总数3739.6万人,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人数占35.7%。依法查处案件6859件,结案6661件,其中依法作出卫生行政处罚案件5883件。
(六)放射卫生监督。2010年,全国放射卫生被监督单位 5.1万
个,职工总数731.7万人,放射工作人员占3.3%,放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率82.7%。依法查处案件2694件,结案2605件,其中依法作出卫生行政处罚案件2151件。
(七)医疗服务、采供血和传染病防治监督。2010年,依法对医疗服务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并结案6.1万件,其中未取得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1.1万余户次,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1.5万件,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1.6万件。依法对采供血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并结案61件,依法对传染病防治作出查处案件2.84万件,结案2.78万件,其中依法作出卫生行政处罚案件2.75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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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1)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机构。
(2)公立医院指经济类型为国有和集体办的医院(含政府办医院)。
(3)民营医院指公立医院以外的其他医院,包括联营、股份合作、私营、台港澳投资和外国投资等医院。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医务室)。
(5)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含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卫生部门主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
(6)政府办指卫生、教育、民政、公安、司法、兵团等行政部门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
(7)卫生人员包括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按在岗职工数统计,包括在编、合同制、返聘和临聘半年以上人员。
(8)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技师(士)、卫生监督员、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9)执业(助理)医师指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实际从事临床工作的人员,不含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10)注册护士指取得注册护士证书且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不含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但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11)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数、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按公安部户籍人口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