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拟删除公民回国须检艾滋规定

2010年11月26日08:33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删除 办法 检验检疫机构 艾滋病防治 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 侨报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患有艾滋病 入出境人员 艾滋病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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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张静)国家质检总局昨日公布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自昨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12月5日。

“回国检艾滋过关时间和费用增加”

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稿删除了此前备受争议的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中国公民回国必须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有关规定。

中新社在原《办法》出台后曾援引美国《侨报》报道称,洛杉矶受访华裔民众认为回国检艾滋的规定使归国手续复杂化,过关时间和费用增加,而且有的还担心会出现健康问题。

被删除的还有第十六条第二款,“疫情信息应当在6小时内通过卫生检疫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报告”。

“检验机构确认申报真实性”被删除

此外,原《办法》第八条,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入出境人员,在入境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确认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进行健康咨询,同时应当通知其目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删除了“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确认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的部分。

此次修改还将《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改为《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据悉,《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于2007年5月30日审议通过,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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