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拟出台生产婴幼儿奶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

2010年10月21日11:28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婴幼儿配方乳粉 湿法工艺 原料预处理 许可审查 惰性材料 喷雾干燥塔 合格判定 生产操作 婴幼儿奶粉 生产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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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0月20日电 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将拟于近期发布的《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细则规定,杜绝企业使用乳或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性蛋白质(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除外)或其他非食用原料制成的产品作为生产原料,采购制度应保证对购入的生乳和原料乳粉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

细则全文:

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审查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牛乳或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脱脂乳粉、全脂乳粉等)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使用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所要求的条件,加工制作供婴幼儿(三周岁以内)食用的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产品生产许可的检验。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申证单元为1个,其食品品种类别编号为0502。颁发生产许可证须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生产工艺,即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

同一法人代表企业,其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无论在何地,都是该法人生产条件的必要组成部分,作为其生产条件的整体进行审查。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不是完整的生产条件,不予生产许可审查。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对于本细则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标准,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一)管理制度核查

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完整情况进行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原料产品管理制度核查内容:

(1)不合格原辅材料拒收、让步接收(但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报废、返厂等处理办法规定;(2)半成品、成品的不合格判定规定,并有相关处理办法;(3)设备故障、停电停水等特殊原因中断生产时生产产品的处置办法,保障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按不合格产品处置;(4)出厂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制度应包含国家标准《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第10.6部分中的内容,有实施召回电子信息系统的管理规定。

2.人员要求管理制度核查内容:

(1) 技术人员、操作人员上岗培训、考核办法;(2) 重要工段设定相适应的生产、质量、检验技术人员及岗位责任;(3)进行定期乳制品质量安全、加工技术培训、质量管理教育的培训计划;(4) 生产加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并保证当直接接触原料及产品的生产加工人员因外伤感染或患皮肤病时,应调离原工作岗位。

3.技术标准、工艺文件核查内容:

(1) 附表二所列的相关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文本;(2) 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台帐、生产过程和关键控制点等的管理规定,记录保存2年的规定;(3) 企业建立的台帐和生产过程的记录包括:进货验收记录、进货台账、环境场所清洁记录、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记录、库房保管记录、生产投料记录、关键控制点控制记录、出厂检验记录、产品检验留样记录、不合格产品处置记录、不合格原料处理记录、产品销售记录、不合格产品召回记录、退货处置记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记录、学习培训记录、消费者投诉受理记录、风险收集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检验设备记录、停产复产记录等。

4.企业采购制度核查内容:

(1)有原辅料供应商评价办法;(2)进货验收制度要包含对进厂的主要原材料进行验证、检验、记录、报告以及接收或拒收的处理意见和审批手续等内容。(3)采购制度应保证原料、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规定。杜绝企业使用乳或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性蛋白质(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除外)或其他非食用原料制成的产品作为生产原料;(4)采购制度应保证对购入的生乳和原料乳粉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5)企业制定的生乳收购查验规定,应保证收购的生乳来自取得生乳收购许可证的生鲜乳收购站,每批有检验报告表明生乳符合GB19301《生乳》的质量、安全要求,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做好记录。兽药、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致病性的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等指标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6)采购制度应保证购入的维生素及微量元素进行合格验证,确保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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