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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这份被称为金融“国十条”的《意见》,从多个角度阐释了如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旨在加强引导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本报邀请多位业内专家,从“政策解读”、“政策实施”、“资本市场”三个层面,对《意见》进行了深度阐释。
《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意见》如下:
一、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合理保持货币信贷总量(人民银行牵头,发改委等参加)
二、引导、推动重点领域与行业转型和调整(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整合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发展消费金融促进消费升级(人民银行牵头,发改委等参加)
六、支持企业“走出去”(人民银行牵头,外交部等参加)
七、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证监会牵头,发改委等参加)
八、进一步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保监会牵头,发改委等参加)
九、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银监会牵头,人民银行等参加)
十、严密防范金融风险(人民银行牵头,发改委等参加)
□鲁政委 带你“解读政策”
从政策的全面性、采用公开文件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这一规格来看,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仿佛是一部迟来的“金融版”《政府工作报告》。笔者根据其中具体要求,关注到一些新的进展,主要包含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引导作用”。对于再贷款,此前一直就在主要支持涉农;关于再贴现,在支持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上,7月2日人民银行已经表示,在今年已累积使用165亿元的基础上,将再增加120亿元的票据再贴现额度;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其实也一直在用来调节信贷贷款。
第二,《意见》要求,“对中小金融机构继续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增加‘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的信贷资金来源”。这意味着,未来可能对中小金融机构、尤其是在“三农”和小微贷上表现突出的中小金融机构,存在进一步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可能性。
第三,《意见》明确赞成以“内保外贷”向国外转移产能提供融资,用“外保内贷”支持扩大外资小微企业境内融资来源。
第四,发债继续被作为重要政策导向性手段。《意见》指出,“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募集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这一措施本次还被扩展到支农贷款上。
第五,资本市场新举措——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创业板上市速度加快,期货新品种加速推出。《意见》要求,“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创业板企业上市门槛的降低,意味着上市速度的加快;“稳步推进期货市场品种创新”,国债期货、原油期货等都已箭在弦上。
第六,外汇管理将有新突破。《意见》提出,要“推进外汇管理简政放权,完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逐步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推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
第七,金融监管酝酿新思路。在行业准入上,《意见》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未来银行、金融租赁、消费金融公司都将对民营资本开放;在行业监管上,《意见》表示,“探索优化银行业分类监管机制,对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上实行差异化准入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和评估体系,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金融服务”,这是首次明确提出分类监管的思路,鼓励银行的差异化发展,未来可能出现的状态是:名称都叫“银行”,监管者也一样,但经营范围、地域范围、监管指标都可能不同。
第八,理财业务发展规则无变化。《意见》要求,“按照理财与信贷业务分离、产品与项目逐一对应、单独建账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这与银监会的监管规则并无变化。但未来理财产品将会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甚至审计,因为这部分是放在第十项“严密防范金融风险”下来讲的。
笔者认为,经济面临“结构性矛盾”,“资金分布不合理”,是本次《意见》出台的最重要背景。而当前所谓“实体经济”困难、资金不支持的“实体经济”中所谓的“实体经济”,更确切地其实应当是指可贸易性强的行业,这其实正是在所有实际汇率高估经济体都出现过的“产业空心化”现象。
□谭浩俊 绸缪“政策实施”
如何保证金融“国十条”执行给力
被称为金融“国十条”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就是如何通过加强和改进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服务,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为实现中国经济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近年来,围绕金融如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已经出台了不少政策,但总体上讲效果不太明显。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执行不力,各项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患上“消化不良症”。
对金融“国十条”来说,会不会在执行过程中患上“消化不良症”?再好的政策,如果执行不给力,那也是白搭。
笔者以为,金融“国十条”的出台,具有三个值得考量的历史和现实背景。
首先,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的效果始终不理想,其中,金融对这项工作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没有发挥,是十分重要的原因。金融“国十条”在这方面着墨甚多,赋予的内涵也十分深刻。
其二,经济形势不佳、经济复苏效果很不明显,需要有针对性很强的政策措施做支撑。如果金融“国十条”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一定能够产生积极作用。
第三,金融“国十条”的出台,是在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强化执行力以及银行出现“钱荒”都不轻易改变和调整政策的大背景下,如果再出现严重的“消化不良症”,无疑会让公众对政府的公信力、威信等产生质疑。
如何才能避免金融“国十条”在执行过程中不再为“消化不良症”所困扰与影响呢?打破固有的利益格局、冲破地方和部门阻力,无疑是最重要、最关键的因素。
在金融“国十条”执行过程中,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中央的要求,按照《意见》所分解的任务,制定具体的操作措施与办法。这些措施和办法,不仅要具有可操作性,而且要能够落到实处。
为确保金融“国十条”在执行过程中不走样、不半途而废、不打折扣,要建立严格的检查、考核和奖惩措施。一方面,提出严格的考核标准,下达考核任务,明确考核目标,且必须量化到每个地方、每个银行、每个职能部门;另一方面,加大检查力度,对各地、各银行、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凡是不按要求执行的,坚决按相关政策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中国经济已到了必须转型升级的关键时刻,容不得再有半点敷衍。从近段时间中央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决策手段看,也不会再容忍政策“消化不良症”。
□熊锦秋 关注“资本市场”
创业板宽进严出
才能流水不腐
《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中,规定“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引发市场关注。笔者认为,降低创业板准入门槛具有相当积极意义,当然为此也要严格退市制度予以配套。
当前新股发行核准制需要对发行人进行实质审核,也即发审机构需要判断企业的价值及其发展前景,满足一定的门槛后才能进入市场,这一直为市场人士所诟病。因为企业发展影响因素众多,其实很难预测。另外有些企业为了满足准入门槛,就只能通过财务包装甚至造假来解决。
降低创业板财务准入标准,企业发行材料也就用不着涂脂抹粉,大可以本来面目示人,这有利于确保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降低创业板准入门槛,还有利于打击当前创业板的过度投机泡沫。当前主板市场疲弱,而创业板疯狂上涨,主要是一些主力弃主板于不顾、集中资金投机创业板,从而让创业板出现虚假的供不应求局面,随着创业板准入门槛降低,更多企业得以上市,主力投机将面临沉重打击。
笔者认为,放宽创业板财务准入标准,主要是放宽“净利润”标准,因为创新型、成长型公司业绩还不稳定,还处于爬坡阶段,大多难以实现较佳盈利。比如纳斯达克市场有三套上市标准,这三套上市标准基本都没有对企业上市前的经营历史提出盈利指标要求,国内的“携程”、“完美时空”两家企业连续3年亏损,同样可以在纳斯达克上市。创业板适当借鉴也有一定合理性。
在降低创业板准入门槛的同时,也别忘了完善创业板的退市制度;某种程度也可以说,完善或降低创业板的退市门槛,是降低创业板准入门槛的先决条件。
笔者认为,为适应将来放宽创业板财务准入门槛这个新情况,在“净利润”方面的退市指标可以设计得宽松一些,但“主营业务收入”等退市指标必须严而又严,另外还要进一步简化创业板的退市流程。只有宽进严出,市场才能流水不腐、保持平衡,否则光进不出,市场就容易腐化变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