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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网站消息,5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高管监管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自2004年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审核程序、基本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新基金法)的最新规定,结合近年来行业发展和监管执法情况,证监会对上述文件开展了修订工作。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按照新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将经证监会核准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募基金业务的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等人员纳入监督管理,不留监管空白。二是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保障董事、监事的履职条件,同时增加了独立董事须每年报备年度工作报告、明确监事任职条件等强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独立董事、监事勤勉尽责义务的内容,强调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三是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简政放权,取消对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高管人员和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的任职审批,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自律遴选机制,合理调整对高管人员代行职务时间和兼职行为的规定,通过规定任职条件、相关信息备案、行业自律管理及对违法行为事后稽查处罚等方式加强后续监管。四是将任免信息报送方式由纸质申报改为电子化报送方式为主,适当延长信息报送时间。五是拟将实践中多年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者基金监管工作、具有丰富行业经验的人员认定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以避免单纯考试存在的弊端。六是增加责令更换相关职务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丰富监管手段,提高处理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欢迎社会各界就《高管监管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相关内容提出改进建议或者其他意见。证监会将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高管监管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予以完善后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