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的通知答问

2013年04月19日09:49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保险公司治理 管理能力 中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 股东持股比例

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据保监会网站消息,近日,保监会颁布了《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3年4月9日起实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通知》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股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加强股权监管对于完善保险公司治理关系重大。2004年实施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中资保险公司股东设置了20%的持股比例限制。2010年实施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结合保险行业发展实际,对放宽中资保险公司股东持股比例进行了原则性规定。2012年6月实施的《中国保监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此进行了重申。《通知》按照“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放宽持股比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适当放宽中资保险公司股东持股比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吸引战略投资者,增强保险行业资本实力,也有利于强化保险公司股东责任,提高保险公司治理效率。

问:《通知》对持股超过20%的有关股东设定了哪些条件?

答:《通知》对持股超过20%的股东,一方面设定必要的财务指标,包括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的30%以上、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净资产;另一方面设定了投资经验标准,要求投资保险行业3年以上,且具有持续出资能力和管理能力。

问:《通知》为什么要设定51%的持股比例上限?

答:《通知》本着“既要放开,又要稳妥”的原则,设定持股比例上限,可以防止股权过于集中对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造成不良影响。此前,保监会对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单位的最高持股比例也限定为51%。

问:保监会对有关股东如何实施有效监管?

答:《通知》适当增加了持股20%以上股东的义务,包括三年内不得转让、重大变更及时披露等。《通知》还特别强调对股东关联关系的监管,对于关联持股超过20%的,要求其中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必须符合相关条件,防止通过关联关系规避监管。对于符合控股股东标准的,还将按照《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实施控制行为、交易行为、资本协助、信息披露和保密、监管配合等方面的监管。

问:《通知》为何不允许新设保险公司突破20%限制?

答:这主要是考虑到新设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控体系尚不成熟稳定,股东对保险业的投资和管理能力也较弱,单一股东高比例控股很有可能造成公司治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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