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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及《关于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自7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境内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提取比例为4%,与原办法的6%相比,释放了净资本,为期货公司的业务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持。
《办法》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适应期货公司创新业务发展需要,建立风险资本准备概念。期货公司业务多元化后,根据每项业务不同的风险特征,规定相应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挂钩,风险资本准备再与具体业务挂钩,从而实现对各项业务规模的间接控制。
二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放松对期货公司的资本管制。期货公司经营境内经纪业务的,按客户境内权益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基准比例为4%,与原办法的6%相比,释放了净资本,为期货公司的业务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是体现扶优限劣政策导向,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与公司分类评价结果挂钩。为充分发挥分类监管的导向作用,《办法》将净资本监管标准与公司分类评价结果挂钩。不同评价结果的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不同,按评级等级由高到低,计算标准逐次提高。在放松净资本对优质公司业务发展束缚的同时,也提高了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考虑到新旧办法衔接,需要给予期货公司一定的过渡期以便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办法》及配套规则公布后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证监会要求,期货公司应根据自身资本结构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提升行业抗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