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参与门槛划定 机构500万个人300万

2013年02月11日13:20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细则 机构投资者 证券类资产 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 股东 证券投资 交易日 股票买卖 定向发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周五发布。根据该细则,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均可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但有一定的要求。

《细则》规定,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以及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可参与其中。

对于自然人投资者,则要求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此外,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本细则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而机构投资者不受此限制。全景

返回顶部文章来源: 钱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