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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底前报送自查报告,不按期提交自查报告或中止申请的,将终止审查
□创业板公司去年经营业绩下滑导致不符发行条件的,须尽快撤回发行申请
□证监会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行政监管、诚信监管等手段,依法严处发现的问题
IPO在审企业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已正式启动。此次专项检查采取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自查、证监会重点抽查的形式,剑指拟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欺诈上市、恶意造假等行为。
1月8日,中国证监会在京组织召开“首次公开发行(IPO)在审企业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会议”,对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做出动员和部署。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会上提出三点工作要求,并强调在整个检查工作中须有督促、落实,发现问题有问责措施。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创业板发行监管部、会计部、稽查总队、各派出机构、上海、深圳专员办、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负责人,各保荐机构和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等约300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姚刚在会上指出,强化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保障IPO在审企业信息披露质量的基础和前提。开展此次专项检查,旨在切实进一步深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改革精神,完善和落实信息披露责任追究机制,督促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姚刚对做好专项检查工作提出三点要求:
一是从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查实情,讲真话,对于发行人存在的问题,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
二是在工作上周密部署,要求各中介机构对照此次专项检查通知的要求,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自查方案,组织充分的人力、物力全面开展自查,把握好重点和薄弱环节。证监会将组成检查组在发行人主要办公场所进行重点抽查。
三是整个检查工作中须有督促、落实,发现问题有问责措施。要求各派出机构督促各中介机构做好对本辖区内在审企业的自查工作。同时,证监会将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行政监管、诚信监管等多种手段,依法依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进一步遏制虚假信息披露行为,坚决打击欺诈上市、恶意造假等违法行为。
会议信息显示,此次专项检查并不改变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的责任体系,发行人仍然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按照证监会的部署,各保荐机构、会计师将在2013年3月31日之前将自查工作报告报送证监会。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查报告的,须向证监会提出中止审查申请。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自查报告,又未及时提出中止申请的,证监会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规定》,对有关申请给予终止审查。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会议要求,在对创业板公司进行自查时,若创业板首发公司2012年度经营业绩出现下滑,导致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须尽快撤回发行上市申请。
另外,此次会议提出,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中介机构在自查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后,应及时向发行监管部门及辖区证监局报告。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主任刘春旭、创业板发行监管部主任冯鹤年、首席会计师兼会计部主任贾文勤在会上就专项检查工作做了具体部署。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还就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在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具体的核查内容和方式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