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调解试点将对接法院

2013年01月09日18:03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保险纠纷 调解协议 保险消费者 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监管 诉调对接 调解员

日前,保监会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上海、北京、江苏、江西、重庆、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和厦门等保监局全辖区列为首批试点地区。

《通知》明确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的方式。试点地区法院采用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高效、低成本的解决纠纷。此外,《通知》确立了保险纠纷调解协议效力的司法确认程序。当事人经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可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通知》同时要求,试点地区法院与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合作交流,建立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协商研究重大问题;共同加大对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的宣传力度。

上海在保险纠纷调解方面起步较早。截至2012年上半年,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8年累计受理各类保险投诉9976件,其中进入正式受理环节的调解案为341件,调解成功率达94.72%。作为尝试,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于2004年9月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创造性地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了保险行业。依托保险行业内的专业力量,结合人民调解机制的优势,人民调解委员会成为除诉讼、仲裁之外化解保险纠纷的又一种有效途径。

为了进一步有效地做好涉及保险消费者的投诉调解工作,2010年8月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上海市保险学会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定建立“联合化解保险纠纷工作机制”,形成解决保险矛盾纠纷的新型平台。截至目前,“诉调对接机制”已促成沪上222件保险合同纠纷达成调解或和解。(纪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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