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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方案,完善退市制度规则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16日正式发布《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四项退市配套业务规则。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两项退市制度相关规则。自沪深交易所重新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一些市场人士担心未来借壳上市的规则不统一,会使公司借壳门槛更低。据悉,对上市公司退市后包括借壳上市在内的并购重组事项,证监会相关部门将按照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有效规范,使退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标准与上市公司基本一致,不会形成借壳上市的双重标准。
退市整理期业务
做好过渡安排
11月30日,沪深交易所就退市整理期、重新上市等退市制度配套业务规则发布征求意见稿,向市场广泛征求意见。另外,上交所《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已在7月27日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市场相关反馈意见,沪深交易所在本次公布的相关规则中,进一步修订完善了退市整理期业务和重新上市的内容。上交所针对原征求意见稿中拟对风险警示股票作出的不对称涨跌幅限制,从尊重市场多年来形成的交易习惯、方便投资者交易的角度考虑,仍维持原有的±5%涨跌幅限制。
本次相关业务规则发布后,上交所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将依次包括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退市整理、退市股份转让和重新上市等环节。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被终止上市后,选择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且与上交所签署《股份转让服务协议》的,其股份进入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上交所规定,在行情显示方面,风险警示板的股票交易信息应独立于其他股票的交易信息,风险警示股票以及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信息在相关股票行情中分别予以独立显示。除此之外,深交所还特别规定对进入退市整理期股票采取特殊标识并将即时行情另板揭示、强化有关公司退市风险提示信息的披露、通过券商系统前端控制保证投资者对相关风险充分知悉等风险控制措施。
对新修订退市整理期规则发布前的暂停上市公司,沪深交所提出的退市整理期业务规则均做出了过渡安排。上交所规定,如上市公司股票被上交所决定终止上市,一般情况下也将直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退市整理期。如果公司在其股票被上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仍处于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公司在上交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应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选择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重组事项。深交所方面则按照稳步推进退市制度改革的原则对存量和增量公司区别对待,新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为避免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情形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退市整理期事项的时间过于仓促,深交所规定增加了暂停上市公司在筹划重大重组时点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要求。
在信息披露方面,上交所规定公司需分别于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前、整理期交易首日、整理期交易前二十个交易日中的每五个交易日、最后五个交易日的每日进行公告。深交所则规定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应当在首个交易日、前二十五个交易日的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同时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发布公告时,应当在公告中以“特别提示”的方式揭示终止上市风险;并应当关注其股票交易、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必要时应当及时作出澄清说明。
根据上交所的安排,从明年第一个交易日起,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股票将包括ST公司、*ST公司以及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的股票。在交易安排方面,上交所规定,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投资者只能使用限价委托,而不能使用市价委托;风险警示股票涨跌幅限制设置为±5%,退市整理股票为±10%。在市场监控方面,风险警示股票当日换手率达到30%的,属于异常波动,上交所可对其实施盘中停牌,直至当日收盘前5分钟;限制单一账户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一是投资者必须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签署《风险警示股票风险揭示书》后,才能申请购买风险警示股票;签署《退市整理股票风险揭示书》后,才能申请购买退市整理股票。二是投资者每次提交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委托前,必须阅读并确认风险提示。另外,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每天只提供一次集合竞价,不提供连续竞价,涨跌幅限制为5%,且只能使用限价委托。
符合条件公司可申请重新上市
根据最新发布的重新上市规则,消除终止上市情形且重新达到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均可以向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上交所明确,重新上市办法实施前其股票已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公司,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重新上市。深交所则同时明确,重新上市制度适用深交所主板和中小企业板。
上交所发布《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明确了申请重新上市的时间间隔要求,退市公司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可在其股票进入上交所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转让之日起届满一个会计年度后,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但对于不配合退市工作的,上交所在36个月内不受理其股票重新上市申请。公司重新上市未获上交所同意的,再次提出申请的最低间隔期是6个月。
深交所规定,重新上市的申请由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不需要经过IPO程序。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深交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对其作出是否核准恢复上市的决定。如有关公司在年底前仍不能达到恢复上市的条件和要求,公司股票按照规定将被终止上市。
经征求意见后,深交所在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方面作出如下修订:一是进一步明确“办法”适用所有退市公司,包括“老三板”公司。二是为防止恶意炒作,在审核重新上市申请时,增加了对公司在退市整理期及退市后公司是否因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予以关注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