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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2年6月末,我国外债余额为7851.72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其中,登记外债余额为4950.72亿美元,企业间贸易信贷余额为2901亿美元。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1969.50亿美元,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5882.22亿美元,其中,企业间贸易信贷占49.32%,银行贸易融资占24.57%,二者合计占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的73.89%。
从债务人类型看,登记外债余额中,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2532.15亿美元,占51.15%;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1415.40亿美元,占28.59%;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572.84亿美元,占11.57%。从债务类型看,登记外债余额中,国际商业贷款余额为4285.75亿美元,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余额为664.97亿美元。从币种结构看,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77.77%,欧元债务和日元债务分别占7.51%和6.99%。
从投向看,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中长期外债(签约期限)主要投向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及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占比分别为23.67%、13.31%和6.90%。
2012年上半年,我国新借入中长期外债212.55亿美元,偿还中长期外债本金147.79亿美元,支付利息11.98亿美元。中长期外债项下净流入资金52.78亿美元,同比下降25.24%。(完)
附: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为便于区分两种分类方法,本新闻稿在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后分别以签约期限和剩余期限注明分类方法。
企业间贸易信贷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
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企业间贸易信贷外,它还包括了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企业间贸易信贷、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