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收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将更注重防风险

2012年08月31日16:00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银行卡 风险防范 银行卡业务 央行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发卡行 网络欺诈

由央行起草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产业各方对此给予了广泛关注。

所谓银行卡收单,就是指向特约商户提供的结算服务,主要包括pos机收单、ATM机收单、网络收单。根据现行规定,收单机构主要为从事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还有从事普通支付业务、订购业务、代收业务的非支付机构。

商业银行从事收单业务,在风险防范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非金融支付机构大多成立时间较短、技术储备不足,却在收单业务方面急于扩张,以至于多次发生损害持卡人利益的事件。为此,在央行起草的《办法》中,着重对非金融支付机构“清算转接业务”以及“跨省收单业务”进行了规范。

其中,《办法》的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单机构和外包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银行卡跨法人交易转接服务。第五十二条进一步明确,收单机构“不得跨省开展商户拓展及相关收单业务”、“因特约商户资金归集需要,收单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可采取总对总签约模式提供收单服务。”

近几年,非金融支付机构发展迅猛,业务范围越来越广,不但从事线上及线下收单业务,有的还变相进入跨行转接领域。目前,非金融支付机构普遍存在变造交易类型等违规情况,导致商业银行无法准确识别交易场景和客户真实交易行为,难以有效实施风险管控,容易掩盖伪卡欺诈、网络欺诈、洗钱套现等风险隐患。为此,央行《办法》明确了资金转接清算职能,有利于银行卡风险防范、保障产业健康发展。

当前,部分非金融支付机构仍未全面接入银行卡组织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一旦接入银行卡组织,就需进一步规范调整业务运作模式,会增加其业务成本,影响业务拓展。客观而言,接入银行卡组织会增加一定业务成本,但长远来看,此举有助于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而从市场情况来看,非金融支付机构利用与发卡行多头联接模式下信息不对称的特点,通过多头谈判来压低发卡行手续费价格、抢夺商户资源,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银行卡受理市场秩序。因此,这一规定将可以改善目前的市场秩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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