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渠道控制力仍弱 车险存灰色地带

2012年08月27日16:59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认定规则 保险公司定损 车险理赔 车险市场 小额案件 4S店 保险欺诈 车主

有目共睹,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反欺诈能力提高很快。无论是车险信息平台在全国范围内的使用,还是保险公司风险内控能力的提升,都对车险欺诈进行了有效防范和遏制。

此次高达700万元的车险欺诈案,不得不再次引起我们的警觉和反思,在一个以精算科学为基础的现代金融体系里,在一个与千家万户息息相关的服务行业里,究竟还存在哪些“灰色地带”?

保险公司渠道控制力仍弱

在渠道上控制力不足、前端销售的不够精细是此次车险诈骗案中反映出的一个突出问题。

目前车险市场逐渐形成了由直销、电销、网销、以4S店为代表的兼业代理及少数专业代理组成的渠道体系。尽管近年来电销、网销等新兴渠道发展迅速,但4S店等代理渠道无疑仍是保险公司车险销售的主力。

不过,在与4S店等代理渠道的合作中,保险公司往往不处于“甲方地位”。在产品、服务及内部管理等环节缺乏精细化和差异化的情况下,手续费价格是保险公司维系渠道关系的主要手段。在市场环境较差时,代理渠道联手抬高手续费,保险公司常处于被动。

尤其是近年新车限购等政策导致车市低迷,每月背着三四十万元销售任务的4S店等经销商更加“在意”维修收入。结果就是,以前只在4S店利润构成中占比四成的售后服务费用走出一轮上扬的抛物线。

为吸引客户,车险理赔小额“软欺诈”案件开始增多:想全车喷漆时“走个划痕险”;客户因未及时报案等影响理赔时,帮忙制造二次事故;损坏零件在可修复的情况下直接换新件等等。

“对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通常没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一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说,“虽然从单笔案件来讲,对车主和汽修厂都有利,但长远来讲,赔付率上升或导致车险价格提升,将会损害所有投保车险的消费者利益。”

过度依赖4S店等代理销售渠道,使得保险公司往往不是直接面对客户,对前端销售的控制力不强,为后续业务留下风险隐患。好在近年来保险公司通过大力发展车险电销、网销、门店直销等方式,加强对前段销售、续保等环节的控制,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便捷理赔考验内控水平

随着我国保险机构的增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保险公司从传统的价格竞争、理赔竞争转向服务竞争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尤其是在车险方面,各家保险公司纷纷采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简化赔付流程。

不过在为消费者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也对保险公司内控,尤其是对查勘定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以北京为例,由于实行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事故发生后,车主往往要将车辆移送到附近的定损点进行处理,保险公司定损员查勘是第二现场而非第一现场。为了让客户理赔更加便捷,对于小额案件,部分保险公司还会通过远程定损或由4S店人员使用保险公司系统进行定损的方式。这一系列变化,要求保险公司的相关内控管理必须与之相适应。

“近年来,保险公司对查勘、定损环节的审核越来越严格。定损人员大都经过严格的筛选和培训,较几年前有很大改观。但查勘、定损环节依旧是保险欺诈链条中的薄弱环节,这既包括定损人员与他人勾结故意骗保的,也包括由于经验不足导致对骗保案件不察的。”一位保险公司理赔负责人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刘建勋根据多年司法经验判断:“90%从事保险欺诈的人都是保险专业人士,知道保险公司软肋在哪里,相当一部分人有从业经历,并且在定损点或汽修厂等有内应。”

此外,一些保险公司对旧件回收疏于管理,也被不法分子利用。“一般来说,保险公司要求对汽车维修后的旧配件应在车主同意的情况下回收,如车主不同意回收,则会在赔款中将残值扣除。旧件回收一是为防止旧件被反复利用、进行虚假报案;二是为防止其被重复使用到汽车修理中,给消费者造成安全隐患,但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执行得并不严格。”一业内人士表示。

犯案惩罚成本过低

犯罪后惩罚成本过低也是保险诈骗犯罪频发的温床。

从法律角度来说,保险欺诈行为可能涉及到民事和刑事两种法律责任。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保险法律部负责人詹昊说,目前困扰保险业界与司法界最大的问题是如何界定保险诈骗犯罪和保险合同履行中的欺诈行为。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后者算是民事纠纷。两种行为有一定的区别,但是在表现形式、主观心理等方面也存在相似性。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界定不够明确、侦查机关对于保险犯罪并不熟悉、被保险人夸大保险损失屡见不鲜、保险公司不愿意伤及自身形象等种种原因,真正能够界定为保险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并不多。即使相关涉嫌犯罪行为被保险公司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司法部门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例如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问题上也存在巨大争议。

而在民事审理方面,尽管保险公司多有指认存疑,真正定罪的比例也极低。刘建勋表示,民事审理的证据认定规则,全世界采取的都是证据优势原则,我国也不例外。保险公司往往是在核损后对案件提出质疑,但被告人往往能够提供整套的定损、理赔单据,保险公司在证据提供上不占优势。

“同时,要定罪既需要客观事实,又要有主观故意,但一般来说,被告主观故意很难认定。所以,法院最多只能认定赔偿不合理,让保险公司不必赔付,极少能认定被告为保险欺诈。”刘建勋说。

惩罚成本低让保险欺诈的不法分子在犯案时有恃无恐。而保险公司在诈骗案司法审判时处于劣势的主要原因,究其原由,主要还是因为举证困难。“我们只是服务行业,即使发现可疑案件,也没有调查权,在法律上没有理论支撑,公安部门也无法配合。”某保险公司人士无奈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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