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2012年03月31日10:29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证监会 资本公积金 证监局 公司法 缩股 资产重组 风险提示 监管指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

中国证监会30日正式向社会公布证监会公告[2012]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明确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相关上市公司不得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以弥补公司亏损,并当在临时公告和年报中充分披露不能弥补亏损的风险并做出特别风险提示。

据悉,该指引是针对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提出的监管要求。同时,这也是上市部首次公开发布监管指引,以往此类指引多是在系统内发布。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新上市公司主体全额承继了原上市公司主体存在的未弥补亏损,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新上市公司主体将由于存在未弥补亏损而长期无法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和通过公开发行证券进行再融资。

“对于上市公司因实施上述重组事项可能导致长期不能弥补亏损,进而影响公司分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监管指引》明确了监管要求。”负责人介绍。

一是相关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二是相关上市公司不得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以弥补公司亏损的方式规避上述法律规定;三是相关上市公司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年报中充分披露不能弥补亏损的风险并做出特别风险提示;四是相关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披露全额承继亏损的影响并做出特别风险提示。

该负责人最后表示,今后,中国证监会将针对上市公司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进行个案研判,再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保持监管要求公开透明,便于市场解读和操作,同时以此指导日常监管工作,不断统一证监局和交易所的监管标准和尺度。

返回顶部文章来源: 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