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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 欧阳卫民
2011年3月3日
支付体系是一国社会经济发展最核心的金融基础设施之一。 “十一五”时期,我国支付体系发展取得了辉煌成就。中国人民银行切实履行中央银行作为国家支付体系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和监管者的职责,以构建安全、高效、便捷、经济的现代化支付体系为目标,支付清算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历史性飞跃,非现金支付工具广泛应用、日益创新,支付服务主体多元化发展,支付服务市场在规范中不断壮大,支付体系监督管理日趋完善,中国的支付体系取得跨越式发展,基本实现了现代化,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挑战、支持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支付清算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有力支持了我国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
“十一五”期间,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建设成绩斐然。按照一年建成运行一个系统的“中国速度”,我国支付清算基础设施发展已跻身国际先进行列。2005年,人民银行大额实时支付系统于在全国建成运行,系统支持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绝大多数农村信用社的接入,实现了资金实时到账,提高了资金周转速度,通过连接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公开市场业务交易系统、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全国银行间外汇交易系统以及香港、澳门人民币清算行业务系统,为金融市场资金结算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提供了有力支持。2006年,人民银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建成运行,通过支撑多种支付工具的应用,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跨行清算和业务创新提供了公共平台。2007年,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建成运行,通过引入影像技术实现实物支票截留,支持支票全国通用,便利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异地支付活动。2008年,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建成运行,为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美元等八个币种的境内外币清算服务,提高了外币清算效率,降低了外币结算风险。2009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建成运行,为电子票据的签发、流转等提供基础设施支持,标志着我国商业汇票进入电子化时代,有效防范了票据风险,繁荣了票据市场。2010年,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建成运行,进一步提高了网上支付等新型电子支付业务跨行清算的处理效率,支持并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各类跨行支付清算系统的建成运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参与者构建了跨行清算的高速公路,对建立我国安全高效的金融运行体系发挥了有效的支持、推动和促进作用,极大地便利了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
二、非现金支付工具广泛应用,有效满足社会经济多样化的支付需求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适应广大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百姓居家服务需要的、多样化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传统票据业务不断创新,票据电子化稳步推进,为票据支付的推广、普及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银行卡业务快速发展,受理环境不断改善,市场秩序逐步规范;随着公务卡、军人保障卡、中职学生资助卡等的推广应用,银行卡在便利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人民币银行卡走出国门,目前已在104个国家和地区实现受理,便利了境内居民出境消费需要;银行卡已成为居民个人使用最为广泛的支付工具,银行卡持卡消费额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占比从2006年的17%增长到2010年的35%。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电话支付等新兴电子支付方式发展迅猛,不断创造和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多样化的支付需求。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广泛应用,对减少现金使用、降低交易成本、培育社会信用、促进金融创新、方便生产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我国流通中现金与GDP的比值从2006年的12.8%持续下降至2010年的11.2%,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发展,对现金产生了较为明显的替代作用。
三、支付服务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支付服务组织在规范管理中不断发展壮大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形成中央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金融支付机构、证券结算机构各有侧重、功能互补的支付服务组织格局,支付服务的专业化分工日益明显,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特别是随着非金融机构参与支付服务市场,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不断出现,支付产品创新能力明显加强,较好地满足了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的支付需求,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支付服务市场已经形成。
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风险隐患也逐渐暴露,例如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权益保障问题、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中的违规问题、反洗钱义务的履行问题、支付服务相关信息系统安全问题,以及违反市场竞争规则、无序从事支付服务等问题。为掌握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情况,完善支付服务市场监督管理政策,维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于2009年4月发布公告,对从事网上支付、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银行卡及银行票据跨行清算等各类型支付清算业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在此基础上,人民银行大力推进支付服务市场相关制度建设,于2010年先后制定发布了《非金融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强化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监督管理,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及广大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维护公众对货币转移机制的信心。
四、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体系不断完善,金融账户实名制进一步落实
银行账户是社会资金运动的起点和终点,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和宏观经济监测的窗口,也是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日常经济活动的基础,更是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违规违纪行为的重要手段。“十一五”期间,人民银行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建立健全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法规制度,建成运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建成运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组织开展银行账户清理核实工作,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大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监管力度,银行账户实名制取得重大进展。截至2010年末,全国共有银行结算账户33.76亿户,其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2487万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33.51亿户;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日均查询量达660万笔;2008年至2009年,人民银行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运行前开立的1294万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进行核实,从源头上遏制利用银行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促进和谐社会和廉政社会的建设,也规范银行机构支付业务,提高银行机构内控管理水平,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农村支付结算惠农支农政策全面深入,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成效显著
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核心,而农村支付服务则是农村金融服务的基础。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畅通农村支付结算渠道,对于促进农村金融服务的升级和创新、夯实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基础具有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十一五”期间,人民银行高度重视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相继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的政策措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结合当地实际,以点带面,认真制定工作方案,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非现金支付工具推广、支付清算系统延伸、支付业务风险防范、支付清算知识宣传培训等方面大力推进农村支付服务环境的改善,勇于实践,大胆创新,探索出了许多各具特色的经验做法和建设模式,其中山东寿光创新“蔬菜批发市场+菜商”的非现金结算模式在全国大型批发市场属首创,取代了蔬菜交易20多年来传统的现金交易模式,实现了金融、物流、蔬菜等产业的多方共赢。
畅通农村地区金融机构汇路。人民银行积极指导、协调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加入人民银行跨行支付清算系统,切实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截至2010年末,全国共有29042家农村信用社、1250家农村合作银行、1272家农村商业银行、310家村镇银行接入人民银行跨行支付系统,有效畅通了农村信用社的支付结算汇路,促进了其改革和业务发展,改进了农村金融服务。
便利农村地区支付服务。人民银行组织开展了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支持农民工的异地存、取款需求。截至2010年末,全国24个省(市、自治区)辖内5.2万个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辖内1.5万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网点都能受理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组织开展POS小额取现业务,向农民提供借记卡小额取款、补贴款查询等服务,满足无金融机构网点地区的金融服务需要。在部分农村地区试点手机支付,农民利用手机可以完成电话话费缴纳、公共事业费用缴纳、彩票购买等支付业务。通过将现代化支付便利延伸到广大偏远乡村,对于改善农村支付环境、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发挥了明显促进作用。
六、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银行卡犯罪,维护消费者权益
银行卡推广应用是一项民生工程。“十一五”期间,人民银行坚持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两手抓,不断增强银行卡服务经济、服务民生的作用,同时不断健全银行卡法规建设,制定出台风险管理政策制度。按照“预防为主、打防并举、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人民银行从发卡、交易、使用和受理各环节,全面、系统地进行风险防控管理,敦促、指导银行卡经营机构全面排查银行卡支付安全漏洞,集中治理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在开展银行卡业务中进行发卡营销外包、信用卡套现、异地收单、个人结算账户受理信用卡等风险问题,取得了显著效果。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门建立起跨部门联合防控机制,共同牵头成立了长期性的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办公室,为联合整治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了组织基础,深化银行卡违法犯罪联合防控机制,密切警银协作,畅通情报信息渠道,加强案情分析和通报,构筑打击银行卡犯罪的坚固防线。与此同时,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积极组织当地商业银行和银联开展形式多样的一系列加强安全用卡宣传活动,在全国各地发放各类宣传材料,有效提高了社会公众防范银行卡风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十一五”期间我国支付体系的快速发展为“十二五”时期奠定了良好基础。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安全、高效的支付体系为宗旨,健全支付体系法律法规制度,完善支付结算基础设施,鼓励和促进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发展、普及与创新,强化支付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实现支付体系的更大发展。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