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成恶意透支案涉民生银行

2011年02月23日13:23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民生银行 恶意透支 民生信用卡 代办信用卡 电话催收 北京分行 司法解释 谴责 诈骗案 朝阳法院

恶意透支案 1/3涉及民生银行

2009年12月15日新司法解释出台后至2011年1月中旬 95起犯罪案件中涉及30起

2009年12月15日新司法解释出台后至2011年1月中旬,本市法院审结的信用卡诈骗案的判决书中,犯罪事实属于恶意透支的有95起,占六成多。

95起犯罪案件中,涉及民生银行有30起,数量远远高出其他银行。

这些案件反映出:民生银行在信用卡审批等方面“很松”,但对待那些欠款不还的持卡人时又“很严”。为此,朝阳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亲自给民生银行发出司法建议,但没有得到回音。

据了解,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信用卡诈骗案中的银行的责任。

案件统计

恶意透支案 近1/3涉及民生银行

据了解,2009年12月15日《信用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出台,银行报案量剧增,大量被指恶意透支的持卡人身陷囹圄。

这一切,源于司法解释的第6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达到1万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司法解释出台前,信用卡诈骗案中的被告人多为“捡到他人信用卡后冒名套现或消费”;司法解释出台后,因“恶意透支”而被抓的被告人已经占到多数。

2009年12月15日新法出台后至2011年1月中旬,本市法院审结的信用卡诈骗案中,属于恶意透支的有95起,占六成多。95起犯罪案件中,涉及民生银行有30起,数量远远高出其他银行。

办卡人80%无业或是外地农民

在涉案被告人当中,属于无业或外地农民竟然占到八成,有些人甚至是连固定住所都没有的盲流,明显不符合发卡条件。

在剩下的两成人当中,有不少人从事的是“高校临时清洁工”、“商场促销员”这样不稳定、收入微薄的职业。

但是,他们还是轻松地把信用卡办下来了。

袁帅说,2008年他辞职后,有专门的办卡公司帮他准备虚假的工作资料,以“会计师事务所员工”的身份从民生银行办下了新的信用卡。

被指控恶意透支22.6万元的谷向东则表示,自己的信用卡是银行主动找上门来,又给赠品又给奖励“求”他办的。

最可笑的是,某小学传达室门卫宋某为了办民生银行信用卡,伪造了一份工作证明冒充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行政经理,民生银行竟然没核实出来。

办下信用卡后,宋某在海淀区城乡贸易中心等地大肆消费或取现,最终因欠5万元未还被抓。

受诱惑 60%被告人是青年

从年龄上看,35岁以下的青年人在涉案人员中占六成多。很多人像袁帅一样,既没有经济实力,但又追求高消费。于是,民生银行“随便”就能办下来的信用卡,让他们上了瘾。

对此,朝阳法院一位承办过大量信用卡诈骗案的法官也分析说,“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是信用消费最为吸引人的消费模式。青年人容易接受新的消费理念,因此更容易成为“持卡一族”。

而他们或是刚踏入社会不久,或是经济实力较差,但又普遍自制力差,容易过度消费,因此成为恶意透支的高发人群。一定程度上说,这与银行对他们的“诱惑”是分不开的。

办卡揭秘

业务员:“想办法”找个单位

民生银行的信用卡难道“谁想办都能办”?记者联系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多名业务员,员工们说法不一。

有的工作人员说,申请人必须要有工作;有的说“不需要提供收入证明,也可以不用工作证,只要资料填写真实就可以”。还有一位员工建议记者还是“想办法”有个单位。

对于帮朋友办卡,一位业务员说可以,但要有本人签字授权。

而在网上发广告代办信用卡的人则称,民生银行卡比较容易办。甚至是没工作的人,他们称也能办民生信用卡。“工作信息”是必须要填的,“收入证明随便开个就行了”。

有的人还教记者:“工作单位就写你身边朋友的,然后留你朋友的工作电话。银行一般只做电话核实,而且是抽查,万一问到你朋友那里,让他说有你这人就行了。”

至于代他人申办,他们答应得更痛快:“资料你帮他填写就行,签名嘛,你签他签都一样。”

法律争论

“恶意发卡”

除了谴责没法处罚

司法解释刚刚出台后,有人就写了一篇评论,题为《“恶意发卡”比“恶意透支”还坏》。

儿子获刑后,袁益中激动地说:“民生银行明知当事人不具备还款能力却不采取措施,存在过错。我代表广大信用卡持卡人,对民生银行的行为强烈谴责!”

判袁帅有罪的法官也颇有微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法官表示,银行为谋取利润,确实在信用卡的审核、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

但银行就算错再大,也只能“谴责”。《信用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中详细规定了持卡人欠款不还的刑事责任,但对如何追究银行过错一字未提。

不还朋友钱担民责 欠银行钱担刑责

司法解释的第6条还隐藏着更深的奥秘。第6条只规定“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且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但如果持卡人原本有还款的经济能力,透支后因经济能力发生变化而不能全额还款,是否还算恶意透支,“解释”中没提及。

一位承办过大量信用卡诈骗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根据法理,如果持卡人能够证明自己经济能力发生变化的确切时间,且该时间之后没有再进行过信用卡透支,则不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中持卡人往往难以证明这点,如果不能证明,则就被定罪量刑。

翻译成通俗的话就是:如果你向其他人借钱,当你丧失还款能力的时候,至多被起诉到法院要求还款,追究你的民事责任;但如果你从银行信用卡里借钱,当你丧失还款能力的时候,则极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投进监狱!

其实每家银行的法务人员都早将法条吃透,区别只在谁的手硬,谁的手软。民生银行显然是各家银行中手最硬的,这一点,从占总犯罪事实数量近1/3的涉案比例上就能看出来。

一位法官表示,这一方面反映出民生“被骗”的次数多,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民生较高的主动报案率。在袁帅一案中,他透支的不止民生银行一家的信用卡。但其他银行了解到袁家家徒四壁的状况后均未报警,报警的只有民生。

司法建议

2010年,朝阳法院审理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35件,其中四成涉及民生银行。就其中发现的问题,朝阳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臧德胜日前亲自撰写了一份写给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的司法建议。

建议中写道:民生银行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案件多发,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在未充分核实申请人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的情况下发放信用卡。

对资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等风险信息不能及时掌握。

未对持卡人进行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法院建议:对营销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规范管理,严把发卡审核关;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对持卡人进行风险提示。

民生银行回复

完善《信用卡客户经理违规销售行为处罚规定》,细化营销人员在推广信用卡活动中违规操作行为的类型和处罚条例。

切实开展营销人员违规销售行为排查活动。

加强对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审查,收集、汇总申请客户各类数据及时发现隐患,并结合银联黑名单系统,进一步排查各类欺诈风险。

对于电话催收没有效果的持卡人,发律师函,并在律师函中列明相关法律条文,使持卡人了解恶意透支所面临的法律后果。

文/记者 付中 实习生 芦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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