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IPO不是解决破发上策

2011年02月16日13:37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破发 IPO 新股发行 上策 新股 三高 配售权 保荐机构 一级市场 存量发行

■朱 梓

新股破发,是否可以通过暂停IPO申请来解决?

显然这不是“上策”。

近十年来,在牛熊市转换的影响下,IPO几度暂停,几度重启。最近的一次暂停是2008年9月,重启则是2009年6月。但是,通过这几次暂停,我们会发现并不是由所谓的“破发”引起,而是跟大盘的运行情况有关。

指数下跌,偏快的IPO扩容速度引来争论。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IPO发行再度暂停的可能性不大,而且也没必要暂停。可以做的,就是对现行的新股发行制度做进一步的改革。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这是必然的。包括1月份以来新股的“破发”不断,是与不彻底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导致的“三高”膨胀有关,与中小盘股的过高估值导致的市场信心走弱有关。要解决这些问题,并不是仅仅依靠暂停IPO申请就能够解决的。

其实,对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监管层也一直在提,包括落实新股发行体制第二阶段改革,推出发行体制后续改革措施,强化市场约束,提升一级市场的运行质量和效率等。

那么,下一阶段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到底该如何进行?笔者认为,基本路径还应该是进一步推进市场化,其中的核心是定价问题,进一步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

首先,需要及时引入与市场化改革相适应的配套制度,为一级市场高效运行提供充足的制度供给。这包括扩大保荐机构配售权、存量发售等。未来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应该突破存量发行难题,增加发行阶段供应量,以健全市场功能。但是,也要注意这一方式仅有利于原始股东变现造富,而不利于资本市场基础功能即融资功能和上市公司回报股东功能的促进。

因此,这就需要对出售存量股份的股东类别和出售存量股份比例作出限制,以避免财务投资者短期套利行为,避免由于存量股份出售而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发生变更,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发起人持有的存量发行外股份仍然需要设定限售期。

其次,要在询价方面进行改革。新股破发不断,很大程度上也与机构询价的不合理有密切的联系。在这方面,就可以考虑让保荐机构自主选择询价对象,让每个机构投资者都成为投行的客户,通过制衡机制促进保荐机构不再倾向发行人,让发行价格更加合理。

同时,还要强化对承销商的责任约束。要加强对保荐代表人的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加强保荐机构的内部控制,促使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切实提高定价能力并引导市场理性定价,真正的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的、有价值的投资研究报告,在经营活动中维护买卖双方的长期利益和根本利益。

1月份以来的新股“破发潮”出现,其直接诱因就是发行过程中出现的“三高”。因此,要解决好“破发”问题,就必须先把“三高”症状给解决了,而不要寄希望于通过暂停IPO申请来解决好这一问题。

其实,“新股”大面积“破发”也并不一定全是坏事。这可以让一级市场迅速降温,同时,也促使发行估值不得不放低身段。应该说,从客观上看,新股发行估值下降,在很大程度上减小了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投资者参与新股的风险。因此这是一种良性循环。不过,当前一级和二级市场整体估值依然相差悬殊。从这个角度来看,新股发行估值有待进一步向合理水平回归。

这依旧需要通过对新股发行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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