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创业板入股锁定期未变

2010年10月13日09:31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证监会 创业板 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 锁定 基准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 行政许可 股票上市规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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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有媒体关于证监会将延长创业板突击入股锁定期的报道,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表示,无论是对中小板的上市锁定期还是创业板锁定期,证监会都没有做任何调整。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证监会在新的内部规定上要求延长“突击入股”的锁定期,招股说明书刊登前1年内入股的,锁定期从之前的1年延长至3年。

对此,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现有规则对锁定期的规定非常清晰,每只股票具体锁定多长时间在招股说明书上都有明确规定,证监会从来不做内部规定。同时,证监会的行政许可项目凡是设条件的,必然都有公告,证监会不会自己掌握一套审核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一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深交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记者 肖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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